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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4-06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对本局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人员信息、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监督途径等事项,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及其下属各执法中队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我局职责范围有关批准文件,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启东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3104号)、《市政府关于在启东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31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04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启政办发〔201534号)等文件。

第五条执法大队(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我局集中行使的各方面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职权。

第六条法制科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

第七条执法大队(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集中公示本大队(中队)执法人员的照片、职务、执法证件号等信息。

各科室的执法人员信息,由局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采取分科室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法制科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裁量基准目录。

第九条执法大队(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城市管理执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流程。

第十条按照市“双公示”要求,负责局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以下简称结果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原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已经公开的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公开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其它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市容科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对涉及收费的行政许可的事项,收费的标准、依据应当同时公开。

第十四条在行政许可中,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决定应于办结当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供公众进行查阅。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认定或者处罚信息应当公示、公告的,执法大队(中队)可在违法现场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场合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执法大队(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电话:83218919

第十八条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人员信息、裁量基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中队)应当将原公示的事项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局监察室应当对各科室、执法大队(中队)的公示实施进行检查,对未按制度予以公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