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启东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处、农转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办公室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干部培训,向组织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后自行办班。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及统一组织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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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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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费和
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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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交通费和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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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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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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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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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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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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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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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30天以外60天以内(含)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60天以外90天以内(含)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及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局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局纪委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