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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7-25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南通及启东市委“十项规定”,切实规范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国家、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兄弟市、县(市、区)城管部门以及经局领导同意需接待的人员。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依据电话记录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经局领导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详见附件)。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口负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操作办法。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清单,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方案要执行审批程序。各相关科室收到来宾单位公函后,要向局领导报告;接待方案由该科室负责拟定,经与局办公室会商后,经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执行。

接待国家、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领导,由办公室按规定拟制接待方案,经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公务接待范围内的接待工作,由对口科室牵头,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批准,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各单位组织召开集中整治、会议、学习、培训确需用餐的,由对口科室牵头,报分管局长审核,安排工作餐。

  第十条 接待规格

  (一)接送

  国家、省局领导和市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或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接送;其他城管局领导,一般由局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负责安排人员接送。

  (二)陪同

  公务接待中坚持“陪同从简”、“谁主管谁陪同”的原则,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国家、省、市主要领导可邀请市领导陪同;市局分管领导由局长、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长陪同。友邻部门领导来局,陪同人员由局长室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国家城市管理主要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早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收费饮料、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国家、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领导或兄弟市县城管局领导工作餐,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一般接待按工作需要,由业务对口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后,由对口科室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由局办公室根据人员情况统一安排。以轻车简从为原则,尽量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用餐菜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依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市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三)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局纪检组要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接待招待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启东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