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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4-20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都有具体规定且规定不同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与上位法抵触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

(三)特别法与一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四)新法和旧法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新法的规定。

第六条同一违法事实具有《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一简称《裁量标准》)中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综合比较《裁量标准》中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等次和裁量幅度,适用最重的处罚标准。同一违法行为按照《裁量标准》可以适用不同处罚等次的,适用较重的处罚等次。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除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单处的以外,均应当按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实施并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裁量标准》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首次违法,且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出具保证书,报经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审议,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案由明确规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

(三)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虚假陈述,妨碍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一年度内有2次及以上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上款中所称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当年的某月某日,如:“2015年的91日至2016年的831”。

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对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件,按《裁量标准》处罚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中间幅度对应的金额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第十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理由作出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存在何种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其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我局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处罚标准的,可以不受本制度有关规定和《裁量标准》的限制。

第十八条依照本制度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系统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对尚未列入《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裁量标准》中规定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零点五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平方米计算,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予以忽略;以体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按上述方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最终计算所得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超过万元的以万元为单位。

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的取整数,小数点后执行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满”均不包括本数,但最高一档的处罚均包括本数

符号“-”表示两个数值的区间。如“AB,表示数值取值范围在A以上,B以下区间”,其中“以上”、“以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