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管业务工作 > 本单位各类文件

关于印发《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高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经营有序化、检查制度化、行业监管规范化水平,达到运输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到位、规范处置的要求,减少和杜绝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企业在规定的运输管理范围内的记分考核、结果公示与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行政审批局根据部门职责,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记分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之日起按年度计算。

第八条  执法人员取得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作为记分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以上的,每次扣30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一)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

  (二)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超出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不按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的;

  (四)装载建筑垃圾运输时顶盖不密闭的;

  (五)机械密闭车辆达不到密闭要求,密闭装置破损,经教育不改的;

  (六)使用非机械密闭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七)车辆未实施冲洗、清理等措施或车辆轮胎未清理干净,使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八)运输车辆夜间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影响交通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不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通行证的;

  (二)通行证未及时上交的;

  (三)密闭运输车辆车号与核准车辆车号不相符;

  (四)作业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混乱、经教育不改的;

  (五)作业现场未配备清扫保洁人员或作业现场清扫保洁不到位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GPS定位装置,车辆GPS在监督管理系统内显示失联超过48小时的;

  (七)运输车辆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变化,未在30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的;

  (八)车辆未实施冲洗、清理等措施或车辆轮胎未清理干净,使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九)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车次扣2分: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扣分的;

  (二)车辆未实施冲洗、清理等措施或车辆轮胎未清理干净,使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统一标识或车体不洁的;

  (四)车辆GPS在监督管理系统内显示失联超过12小时,不足48小时的;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主动承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无主建筑垃圾和杂物的义务收集、清运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整治或处理突发状况的,给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加分:

  (一)清理建筑垃圾:利用密闭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清理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每清理10立方米加1分;

  (二)应对突发事件:动用除运输车辆外的其他机械设备或物资,协助应对突发事件或参与整治活动的,根据工作量折算,每300元加1分;

  (三)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文明运输,被县级和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宣传的,每次加2分;

   单次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如遇特殊情况,工程量特别大的,报请领导同意,酌情加分,但最多不超过20分/单位。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本考核规定精神的情形,视情况加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加分意向的,须主动联系实施运输区域内的村、镇、街道或政府部门,义务承担无主建筑垃圾清理或处理突发事件,获取加分机会,并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完成后,运输单位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照片,和相关单位书面证明。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运用: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累计扣分达10分之日起,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累计扣分达20分之日起,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一周;

  (三)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累计扣分达30分之日起,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一个月;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达40分之日起,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三个月;

  (五)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超过40分之日起,取消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准入资格,不予办理下一年度建筑处置核准。

   停运整顿期间暂缓建筑垃圾运输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记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报或书面告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意见反馈市城市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陈述、申辩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被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及时认真核查,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异议期间,不影响记分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记分情况按月汇总,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