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确保车辆正常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分类和使用范围
局车辆分为应急用车和其他执法执勤用车。
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①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②参加省、南通市领导机关和省、南通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③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④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⑤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⑥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⑦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⑧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⑨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其他执法执勤用车(四轮汽车、摩托车)使用范围:
因执法执勤工作需要而使用的车辆。
二、定人定车制度
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使用制度。每辆车指定一名专职
驾驶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专职驾驶员必须具有驾驶该类车辆所必需的驾驶证件。工作期间,非专职驾驶人员开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登记和移接交手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三、派车制度
1.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其他执法执勤车辆由局办公室委托各执法中队中队长扎口管理。
2.使用应急用车,须向局办公室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其他执法执勤车辆,根据各执法中队实际工作需要,经中队长同意后,方可用车。
四、用车制度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超速行驶、超速驾驶、闯红灯、酒后驾车及其它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巡警部门的处理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执法人员驾驶和乘坐二轮机动车时,应佩带头盔。并严格遵守警灯、警报器、喊话器使用规定。
2.执法车辆在市区检查或执法临时停放,不得影响交通。非公务活动不得停放在饭店酒家、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及其他禁停地点;公务需在上述地点停车的,应当开启警灯或警示灯。
3.严格机动车保管制度。下班后和节假日无用车任务时,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将执法车辆滞留在外过夜。驾驶员因停放、保管不善发生被盗、丢失或损坏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用油制度
1.机动车用油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扎口管理。
2.实行专人定点加油制。局办公室和各中队应落实专人(油卡管理员)管理油卡,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应到油卡管理员处领取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3.实行加油登记制。车辆一律实行专卡专车专人(驾驶员)加油,各员必须健全单车耗油明细账,对每辆机动车加油的具体时间、数量及当时车辆的里程数予以登记,并由油料管理员与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
4.实行单车月度平均油耗公示制。油料管理员必须按月将单车耗油明细账提供给局办公室进行结算分析。
六、保养与维修
1.加强车辆日常维护。驾驶员对车辆做到勤清洁、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认真做好出车前、中、后的各项检查工作,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误工作。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年审。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自修不成时,按照政府车辆定点修理程序要求办理报修手续。修理时,本车驾驶员要随车进行现场监督。修理完毕,要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七、责任追究
1.油料管理员应加强对油卡的管理,对违规加油,按相
关规定处理。
2.因保管不当而导致车辆被盗的,按照相关规定赔偿。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