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46-9/2022-00059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应急局 | 文号: | 启应急〔2022〕5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
各区镇安监局:
为持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国家15条硬措施、省50项检查重点和我市政府部门126条检查内容、企业100条检查细则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启安委〔2022〕6号)要求,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重点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一、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共 7 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5.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二、粉尘涉爆企业(共 6 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 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共10条)
1.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老旧电气线路及达到四分之三使用寿命的电气设备设施,经检测、检查,不符合要求。
2.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存在破损、腐蚀、老化等现象;超负荷运行,与使用环境不匹配。
3.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设备和场所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4.电气设备设施按照DL/T596-2021《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开展设备预防性试验,试验结果不合格。
5.配电室(房)内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的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一年;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半年;电缆线未设置在电缆沟内,未设置防护盖板;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5m且设置的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2m。
6.配电箱(柜)未安装漏电断路保护器,与末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时间、电流不相匹配;使用安全性能极差的、已被淘汰的闸刀开关;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采用编织软铜线做接地及跨接;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存在缠绕或挂钩现象。
7.电机、电器、携带式或者移动式用电器具等金属底座和外壳,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等未接地。
8.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未设置完好的保护,焊机的电缆未使用整根导线,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连接不牢固、不绝缘。
9.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1.8m;且未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10.敷设临时电源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小于2.5m,室外小于4m,跨越道路小于6m;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四、出租厂房(共10条)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以及与园区产业定位、规划不相符的项目。
2.未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
3.生产工艺不符合所属厂房建筑消防耐火等级。
4.厂房进行功能分隔而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致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5.将不同安全风险及要求的生产作业场所混乱布置,且无任何防火分隔,使用到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和处置的。
6.租赁区域同一建筑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在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使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
7.生产过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
8.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的。
9.擅自动用、拆卸、改变园区原有安全设施、建(构)筑物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用途。
10.未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创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各区镇安监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坚持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提升本质安全“四个化”举措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整治事项,常态开展执法检查,防控大风险、整治大隐患、杜绝大事故。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镇安监局要按照序时进度和工作安排,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启东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