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合作镇海启高速项目部拌合站3.22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5-13 16:09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3月22日,启东市合作镇海启高速公路项目部拌合站钢结构大棚拆除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总工会及合作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调查取证、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1、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0940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忠锋 ;注册资本:60008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1年9月16日 ;营业期限:1991年9月16日至2031年9月15日 ;住所:南通市校西路9号;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2061760;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用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7004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

2、吴江区震泽镇青良彩钢板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青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YFW7B3A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陶青良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5月29日;经营场所:吴江区震泽镇蠡泽村21组(农村住宅) ;经营范围:彩钢板、钢架、活动房、钢结构、集装箱安装、销售。

3、南通路桥于2018年中标海启高速HQ-23标后,在合作镇域内成立项目部并搭建了沥青拌合站。2019年9月份海启高速完工通车,该项目部拌合站根据相关要求需要拆除。南通路桥于2021年3月1日和自然人邓志朋签订了《钢架大棚转让合同》,将拌合站的钢架大棚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志朋,要求邓志朋组织具有拆除施工资质的单位,在30日内拆除完毕。邓志朋于2021年3月8日和青良服务部经营者陶青良签订了《钢架大棚拆除合同》,将钢结构大棚的拆除以75000元的价格包给青良服务部,陶青良让邓志朋及其合伙人沈小春直接联系劳务包工头马兆良,但马兆良没有时间,向邓志朋推荐了另一劳务包工头李恒友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于2021年3月13日开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3月22日下午1时许,李恒友带领周丰军、韦再友、陈继业、吴朝阳、时勇等人进行南通路桥海启高速启东段拌合站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下午3时许,周丰军站在棚顶拆除彩钢瓦,吴朝阳在地面配合。周丰军一只脚踩在已经拆除完彩钢瓦的钢结构横梁上,另外一只脚隔着阳光板踩在另外一根横梁上,半蹲身体去够已经拆除螺丝的彩钢瓦,结果脚下的阳光板滑动,周丰军失去平衡摔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10和120,周丰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取证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如下:拌合站由南向北排列了6个钢结构大棚,每个大棚东西长36米、南北宽20米、高度12米。涉事钢结构大棚位于最北边,由西向东数共6跨,每跨南北长20米、东西宽6米。经现场目击者描述,死者身上佩戴了安全帽和安全带,但安全带未系挂,在拆除大棚顶部由西向东数第三跨南侧的彩钢瓦时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为11米。勘验时死者身上佩戴的安全帽和安全带在抢救时已被脱下。

2、邓志朋、陶青良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显示,青良服务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包含钢结构的安装,邓志朋和陶青良均以为青良服务部已经具备了钢结构的安装资质。在和邓志朋签订了《钢架大棚拆除合同》之后,陶青良让邓志朋直接联系马兆良进行拆除;青良服务部未安排人员去拆除现场进行管理。

3、邓志朋、沈小春和马兆良、李恒友以及陶青良的询问笔录显示,马兆良是长期从事钢结构作业的劳务包工头,并非青良服务部员工。邓志朋、沈小春联系马兆良后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12-13元的价格拆除大棚,马兆良没有时间,以同样的价格联系了自然人李恒友承接了该拆除作业。

4、李恒友作为个人承接了大棚拆除劳务后,带领周丰军、韦再友、陈继业、吴朝阳、时勇等人于3月13日进场作业。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将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同时该令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工程分包业务。

5、邓志朋、沈小春及李恒友等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邓志朋和沈小春为合伙人,所得利润对半分成。邓志朋和沈小春在李恒友等人进场之前,对工人进行过口头的安全教育,并提供了安全帽和安全带。大棚顶部钢结构拆除现场长期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挂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周丰军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人民币。

周丰军:男,汉族,地址:贵州省黄平县一碗水乡水淹塘村河坝组,身份证号码:522622********3639。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丰军在没有登高作业资质、作业现场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彩钢棚拆除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彩钢棚拆除施工劳务承包人李恒友,无劳务分包资质承揽施工劳务,未发现并指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2、青良服务部,未对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现场进行管理。作为工程承揽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登高作业相关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发现并指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人

1、周丰军:在没有登高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彩钢棚拆除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周丰军已经死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不予追究责任。

2、李恒友:拆除劳务承包人,无资质承揽施工劳务,未发现并指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处理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3、陶青良:青良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

青良服务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作为工程承揽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登高作业相关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发现并指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青良服务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一是一定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作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危险作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三是要加强对本单位所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