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佳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0:25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0年5月22日,位于启东市惠萍镇大兴工业园朝阳路65号的启东市佳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新建厂房外墙真石漆喷涂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及惠萍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调查取证、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1、启东市佳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一下简称佳旺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339035421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鸟;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5月19日;营业期限:2015年5月19日至2035年5月18日;住所:启东市惠萍镇大兴工业园朝阳路65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泵、阀门、压缩机、变压器、紫外线灯管、汽车配件制造、销售,五金、家用电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等。

2、2019年5月23日,佳旺兴公司和启东丁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氏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新建车间工程发包给丁氏建筑公司。2019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务总包协议》,协议中佳旺兴公司将车间泥工、木工(含模板)、钢筋、脚手架(含材料)及挖土、回填交由丁氏建筑公司负责施工;2020年5月4日,丁氏建筑公司向佳旺兴公司书面提出退场申请,佳旺兴公司徐武平签字同意并在申请书上加盖了佳旺兴公司图章。2020年4月12日佳旺兴公司和自然人王瑞连签订了《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将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的外墙真石漆喷涂施工发包给自然人王瑞连,后王瑞连组织工人马建平、赵鹤飞、赵云飞等人开始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5月22日早上7时,赵鹤飞和马建平先后来到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施工现场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作业,赵鹤飞在车间西侧墙脚进行批灰作业,马建平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的方式进行南侧外墙面的底漆喷涂作业,没有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下午12时30分许,马建平在用同样方式进行东侧墙面的底漆喷涂作业时,由于工作绳断裂,马建平从20米高的车间顶楼摔至地面。事故发生之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10和120,12时50分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宣布马建平死亡。

三、调查取证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如下:启东市佳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建车间主体结构:长72米,宽22米,高23.4米,因电梯未安装,尚未竣工验收。勘验时,死者南北向,面朝上,平躺在车间外面东南角泥土地面上,离厂房东墙1.2米,离南侧河沿7.7米,离东侧围墙10.4米,离厂房东墙的门口5.18米。头戴红色安全帽,身上佩戴安全带,身下压着一块座板,座板上系着一根绳子,该绳长度28.3米,直径约4厘米,绳子的另一端有明显磨损断裂痕迹。离死者头部东北方20厘米处有一沾了油漆的油漆刷,油漆颜色与厂房东墙7楼楼顶两块已涂刷的颜色一致,均为蓝灰色。7楼楼顶处只见一根绳头断裂的绳子,断裂处有明显磨损痕迹,直径约4厘米,目测和楼下断裂的主绳为同一根绳子,该绳另一端捆绑于6楼窗户与吊篮架上。

2、根据陶鸟、宋杰、徐武平等人笔录,佳旺兴公司在设立之初的股权结构为徐宏辉和范凯灵各30%,宋杰和陶鸟各20%。2019年10月份,陶鸟将名下20%的股权转让给徐宏辉和范凯灵各10%,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徐宏辉和范凯灵各40%,宋杰20%,约定由宋杰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但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至今尚未更换,仍为陶鸟;佳旺兴公司的车间正在建设中,尚未生产经营,徐武平(佳旺兴公司股东徐宏辉的父亲)负责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工程的材料采购和现场管理,宋杰和陶鸟基本不参与施工现场管理。

3、佳旺兴公司和自然人王瑞连签订的《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在开工前需要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真石漆施工方案,并按照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内外墙涂料施工规范》、《内外墙涂料验收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装修施工规范,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进场前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条款,应服从甲方的处罚,并由乙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徐武平和王瑞连的询问笔录,王瑞连进场前并未向佳旺兴公司提交施工方案和相关施工规范;佳旺兴公司和王瑞连也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相关人员的笔录,王瑞连、赵鹤飞、赵云飞以及马建平等人均不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以上证明王瑞连不具备承接该真石漆喷涂工程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

4、徐武平、王瑞连和赵鹤飞等人的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显示,马建平5月22日在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外墙进行高处作业时,使用了座板式单人吊具,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9条规定在外墙悬挂高处作业时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王瑞连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和制止马建平的违章作业。而佳旺兴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马建平的违章行为。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马建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人民币。

马建平:男,汉族,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十组71号 ,身份证号码:320626********1417。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建平无证从事高处作业,作业过程中使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座板式单人吊具,在施工过程中吊具工作绳断裂导致马建平从高处坠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王瑞连不具备承接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建平的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2、佳旺兴公司将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在马建平进行登高作业时,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马建平的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制止,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人

1、马建平:无证从事登高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马建平已经死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不予追究责任。

2、王瑞连: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真石漆喷涂工程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3、徐武平:佳旺兴公司新建车间施工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4、宋杰:佳旺兴公司实际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

佳旺兴公司:将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在登高作业时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市住建局对其涉嫌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佳旺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公司危险作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危险作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公司所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