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00-4/2018-00010 | ||||
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经济开发区 | ||||
文号: | 启开管〔2018〕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29 |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启东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对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我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现将各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1、王瑊(管委会主任)
职责:主持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袁素琴(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负责动迁安置、农业农村、政法综治、法治建设、信访稳定、矛盾调解、社区管理、人武、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居委会、双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动迁办、政法委、社区管理局、信访办、物业办、居委会。
3、吴永和(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负责财税金融、公有资产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办。
4、陈卫丰(党工委副书记)
职责:负责园区开发、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型经济园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应急办、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型经济园。
5、施勇(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职责:负责纪律检查、依法行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工程签证管理、拆迁监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纪工委、法制办、驻动迁办纪检组、双创办公室。
6、陈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负责市生物医药分局招商引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市生物医药招商分局。
7、陆琛杰(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党群工作局局长)
职责: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宣传、文化、教育、老干部、统战、工会、群团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党群工作局。
8、王必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环境保护、科技人才、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安监局、环保办、统计局。
9、顾政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建设工程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国土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代建中心、城管执法中队。
10、陈卫菊:(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办公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对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管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是全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副主任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纳入管委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检查督促各副主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开发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区防范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结案的组织工作。
(二)管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条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4、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险情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整改与防范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