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提出公开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经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即可给出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信息公开领导组讨论审核签字后给出答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要加强网络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对网络病毒的技术防范。经常审查公开的信息,定期修改后台密码,严格防止密码被盗或外泄。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提供信息的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对因不执行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