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公示内容
来源: 启东市 发布时间:2015-06-23 17:4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非婚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

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南通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通政发【2014】55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妹,夫妻承担该姐妹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承担女方父母、兄弟的赡养、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未到女方落户,但夫妻承担女方父母赡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姐妹且只有一个哥哥或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户的;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生育计划的管理与服务

(一) 《一孩生育服务通知单》的发放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都未生育过的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女方照片二张,由男女双方户籍地、常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发放。

(二) 《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的办理

对象:凡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提供的基本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各项照顾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时限:证明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审核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县(市、区)审批时限为一个月内。(病残儿申请除外)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向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复印件、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及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二寸照片一张。此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南通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鉴定,每年鉴定两次。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一)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当持本人婚姻、身份证件、一寸照片2张到乡镇、街道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领证对象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双方;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双方;

3、按《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双方;

4、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5、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6、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二)主要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孩子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及时审查,符合颁发条件的,给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及标准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的具体标准

1、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领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资格条件及扶助标准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格条件及扶助标准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九、育政策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十、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政策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十一、群众获计划生育技的途和方式

1、群众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下村、服务热线等为群众开展服务。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及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定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提交相关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乡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

十四、两个工作纪律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起家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咨询电话

市卫生计生委:83350791阳光热线:12356

开发区计生办83353452

十六、动态公示内容:

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文件、当年度批准再生育人员、奖励优惠对象名单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