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43-4/2021-00127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启东高新区(近海镇) | ||||
文号: | 近政发〔202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高新区(近海镇)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户弃宅进镇的指导意见(试行) |
区镇机关各局、办、中心、各村: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切实提高区镇城镇化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启办发〔2021〕1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启政办发〔202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区镇实际,现就鼓励农户弃宅进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启东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序开展集镇建设,增加农民群众改革发展的获得感,进一步推动城镇协调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合理补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在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按程序可优惠购买政府投资开发的安置房。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将腾退宅基地指标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再开发利用方式,优化城乡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和安置房开发数量,量力而行,稳妥有序地推进弃宅进镇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
三、实施对象
凡高新区(近海镇)所辖行政村中有合法宅基地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入库条件,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全部建构筑物并复垦到位的农(非农)户。
四、奖励政策
1.弃宅进镇农户在我区镇自主购买政府开发的安置房的,购房价格享受政府优惠。一人户可享受优惠面积40平方米(一人户仅限购买80平米户型),二人户可享受优惠面积8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可享受优惠面积120平方米。购房时可享受优惠面积内基价为4500元/平方米;购房面积超出可享受优惠面积10%以下(含10%)部分面积的基价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可享受优惠面积10%以上部分的面积基价按6500元/平方米计算。
2.享受人员的确定
享受优惠购房的人员均须为:除弃宅宅基地外,在其它地方未另有宅基地或建房的且未享受过政府房改待遇的,否则不予享受。
(1)该户原宅基证、建房审批表或宅基地勘查表中的家庭成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现有家庭成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该户户籍人员数确定享受人数;家庭成员中子女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已达到婚龄且按规定可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可按1人户核定。配偶一方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照顾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家庭人员享受。
(2)该户原宅基证、建房审批表或宅基地勘查表中的家庭成员中有去世的,去世人员不享受优惠,其它人员按规定享受。现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家庭成员协商无异议后按1户处理,享受人数为现存成员数。
3.对弃宅进镇农户的原住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超占面积按合法建筑标准折半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补偿资金由区镇财政统筹,复垦农户宅基地增加的耕地继续由农户耕种,承包清册不予调整。
4.弃宅进镇农户选择购买政府开发安置房的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间按每户160元/月支付过渡费。过渡期为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在签约和向村委会腾房交钥匙后预付6个月过渡费,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5.弃宅进镇农户选择购买政府开发安置房的,原拆除房屋的补偿款一律抵算购房款。超过36个月过渡期的,超过日期起过渡费增至每户200元/月,且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开始支付房屋补偿款的利息。
6.享受本次弃宅进镇优惠政策的人员以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但不改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它待遇不变。进镇购买政府优惠安置房后,子女上学、就医等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7.在取得《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镇优惠证》后,政府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确认之前,该户如有享受人员去世的,不扣减该户优惠面积;该户如有成员增加,且符合享受条件的,增加相应人员优惠面积。
五、工作程序
1.由弃宅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申请表》,并提供在农村自住房屋和宅基地的合法批准手续。
2.弃宅农户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审核《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内容,同时负责“一户一宅”政策的审核把关,将初审结果在《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申请表》中明确,并签字盖章。初审结果符合弃宅进镇条件的,由测量单位进场组织测量,符合入库条件的由评估公司组织评估。
3.区镇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会审,确认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高新区(近海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批准。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农户优先,所有弃宅进镇对象统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天以上。区镇指挥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数进行指标控制,超过指标部分当年不得实施,可转下年度实施。
4.各村根据弃宅进镇农户住房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后与农户签订相关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由农户自行拆除所有地面建构筑物并予以复垦;或经农户委托,农户腾房向村交钥匙后,由村委会组织拆除原所有地面建构筑物并予以复垦。复垦达标后由村向区镇自然资源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村组织农户至区镇新型城镇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弃宅进镇手续,发放《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镇优惠证》,同时依法注销原来的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5.农户凭《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镇优惠证》到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开发楼盘购买安置房并完善相关手续。
六、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4月20日至5月10日)
区镇召开全体镇、村干部会议,解读本《指导意见》,布置工作任务,下发宣传单。各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一切机会,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好发动工作。
2.报名申请(5月11日至5月25日)
农户向所在村委会进行报名申请,村及区镇工作组核实申请资料,确定符合对象并予以公示。区镇职能部门完成测量上报。
3. 申报入库(5月20日至5月30日)
区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村的拆除复垦情况,组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入库申报,做好申请验收工作。
4. 拆除复垦(6月1日至6月30日)
弃宅农户腾房并向所在村交出钥匙,村组织拆除复垦。区镇职能部门完成编制规划。
七、其它
1.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安置房建设区域,安置房套型按80㎡、100㎡及120㎡三种设计,具体房屋面积按不动产权证核定面积为准。楼层调整系数为小高层、高层住宅以第三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50元/m2,每降一层减50元/m2。房价实行“一价清”制度,但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其他代收费用未列入房屋基价,购房户在购房时须另行支付。
2.农户按腾房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同一时间腾房的,选房时组织公开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3.申请人在区镇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和应拆未拆等情形的,申请弃宅进镇时,其违章建筑一并拆除,否则不得安置。
4.对不符合弃宅进镇条件,但可实施拆旧挂钩的农户,继续执行《高新区(近海镇)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意见》文件。
5.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镇优惠证》的,一经查实,吊销相关手续,退出所购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6.对选择弃宅进城(启东市区)的农户,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7.如遇上级宅基地享受政策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8.本意见由区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成立高新区(近海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2.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3. 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申请表
4. 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审批表
5.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申请材料清单
6. 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进镇优惠证
7. 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腾房通知单
8. 高新区(近海镇)农户自愿弃宅进镇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
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