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0 15:2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本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启东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idong.gov.cn)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向本街道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互联网、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科(综合科)。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本街道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本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