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区街道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0 10:05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本辖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启组发〔201624号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项目化管理为主,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并纳入街道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满足社区党员和居民共同需要的党内关爱和民生服务,解决党员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1.社区党组织“四有四化”建设;

2.围绕“两联四讲四引领”,开展在服务中教育引导群众工作;

3.关爱生活困难党员和居民群众;

4.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和社团建设;

5.社区公益服务活动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6.社区党员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街道和社区正常的办公经费;

2.街道和社区正常的人员经费;

3. 街道和社区正常的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

4.集体资产经营性生产投入,偿还债务;

5.街道和社区正常的物业服务项目;

6.由居民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卫生清洁等;

7.已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街道党工委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和管理。社区党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街道政治工作科为每个社区分别建立专项资金明细账,专门明细核算。严格报批手续,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账负责制以及街道政工科负责人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用途的,须报经街道党工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七条街道党工委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滞留、挤占、挪用。凡违反本规定,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款,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社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社区党组织年底向街道党工委和党员群众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

第四章开支审批

第十条根据《南城区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支出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审批。对支出10000元以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直接审批;10000元及以上,要先按“三重一大”规定由街道纪工委上报市纪委,并经党工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工委书记、主任签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一条街道各科室、各社区工作站超过1000元的开支必须先填写《南城区街道、社区资金使用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审批后,再按照《南城区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报支。审批表需附在发票后作为附件一同报支。

第五章收支结报

第十二条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社区书记审核并签字后报街道政工科进行财务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

第十三条凡支出,须取得对方合法票据,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对方原始凭证的小额(一般200元以下)支出,可填制自制凭证,说明情况,并须有三个以上经手人签字。

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社区结报人员应拒绝支付,街道结报员不得入账。

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支出8000元以上,必须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街道纪工委的监督下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第十五条根据启财库2016【8】号《启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务卡结算。

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社区工作站各类票据(结报前)由街道、社区财会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本办法自2017年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