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等的通知
来源: 南城区街道办
发布时间:2017-07-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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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96号)、《关于调整南通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通民发〔2017〕49号)、《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启政规〔2013〕1号)、《启东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启政办发〔2011〕20号)、《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通知》(启政办规〔201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启民发〔2012〕21号)、《启东市在乡复员、残疾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09〕37号)、启东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7年
7月
1日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
2017年
7月
1日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三、
2017年
7月
1日起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1530元。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66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1000元(打卡发放),镇级统筹530元。
四、
2017年
7月
1日起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775元。其中: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600元(打卡发放元),镇级统筹175元;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390元,医疗费150元,衣被费100元,丧葬费35元、零用钱6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40元。
五、
2017年
7月
1日起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8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68元(其中伙食费72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社会散居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192元。
六、
2017年
7月
1日起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目前城镇居民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七、
2017年
7月
1日起
,城镇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和在乡复员残疾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贴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目前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与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目前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八、各镇乡(园区、街道办)要按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实际补助水平,原则上实际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
此次提标,各镇乡(园区、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在
2017年
7月
10日前
完成提标审批工作,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17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