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城区街道办 发布时间:2016-05-0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1年1月以来,我市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启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启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每年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800元、2700元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仅限低保、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持相关证件选择缴费;900元档为缴费基准档,参保人员可在900元、1800元和2700元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但不符合100元档缴费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可选择300元或600元档缴费。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市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缴费档次100元、3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6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档次900元、1800元和27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50%。

八、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对不足15年的年限,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补缴额,按补缴时政府当年公布的缴费档次标准乘以补缴年限,补缴额全部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补缴的,从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105元。鼓励参保人员连续长期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

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二、参保人员(含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年度已缴费或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由市财政承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十三、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四、参保人员服刑、劳教期间,参保中止,停止享受待遇,个人账户封存,服刑、劳教期满可继续参保、享受原待遇。

十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按照《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执行。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按时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七、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要加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街道(乡镇)、社区(村)适时联网。

二十、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