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64-5/2018-00019 | ||||
分类: | 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城区街道办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启东市2018年度门诊定额补助工作安排 |
根据《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启政办规[2014]10号)、《关于调整医疗救助结算标准明确救助资金预算的意见》(启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门诊定额补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救助条件
对象:(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二)孤儿;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
退职老职工(简称民政精减老职工);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鉴于启东市医保中心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上升到南通大市统一管理,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同步上递南通管理的实际情况。2016年10月1日起涉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特困职工、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孤儿的门诊定额补助取消,改按通政规〔2016〕3号《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支出限额比例救助,不享受本次门诊定额补助。
病种:(一)尿毒症(血透、腹透);(二)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四)肝硬化、重症肝炎;(五)重症结核病;(六)重症糖尿病(长期使用胰岛素);(七)重性精神病;(八)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患以上病种确需常年门诊治疗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1)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农村五保、城乡低保、民政精减老职工、特困职工、低收入家庭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城镇“三无”对象须有镇乡、街道证明;(3)病情诊断和相关诊疗资料,如诊断书[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院小结、近期用药收据等能证明申请人2018年病情的材料;(4)若继续享受者,只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复印资料,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三、时间安排
请于4月23号前将汇总结果以电子汇总表形式发送至丁炜政务邮箱,同时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社救科。
特别提示:
1、申请者提交的疾病证明材料必须能够证明近三年确实患规定病种,并长期用药。
2、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本次门诊定额补助。
3、死亡人员不享受本次门诊定额补助。
启东市民政局社救科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