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乱砍滥伐林木的通知
来源: 吕四港镇 发布时间:2016-12-19 09: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市的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长,林业生态面貌得到较大的改观。与此同时,切实保护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当前和今后迫切需要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为增强法治意识,坚决刹住毁林歪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1、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镇、各有关部门一把手领导及各条线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林木。

2、依法申请,严格审批。因重大招商项目开发、公益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建房等建设工程项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先到启东市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3、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对各种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毁林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启东市绿化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 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立案标准)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