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59-7/2025-00036 |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 ||||
文号: | 吕政发〔2024〕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设置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通知 |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大力提升村(居)公共卫生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通知》(苏卫基层〔2021〕4号),现就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置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全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隶属于村(居)民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妇女主任、村(居)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村民代表等组成,任期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相同,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二、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做好卫生健康工作协调和组织动员,落实疫情防控“五有一网格”措施,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开展人口信息收集监测和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做好孕产妇和0—6岁儿童、计生特殊家庭、农村“三留守”等重点人群健康关爱及帮扶工作;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健康扶贫等工作;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组织对政府卫生健康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工作,反映群众卫生健康需求和建议;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各村(居)要深刻认识依法设置村(居)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落实。各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及时依法完成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并进行公示。同时根据职责进行落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