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659-7/2010-00128 |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吕四港镇 | ||||
| 文号: | 吕政发[2010]21号 | ||||
| 成文日期: | 2010-12-08 | ||||
| 发布日期: | 2010-12-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吕四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吕四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吕四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吕四港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吕四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保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吕四港镇境内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分级、分工原则落实有关领导及部门责任;各村(社区)按照属地原则,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镇应急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名单如下:总指挥由镇长潘双林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卢玉明、徐锦昌副书记担任,各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镇党政办、安监所、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所、社会事务办、综治办、经发办、城建办、渔办、财政、人武部、农业服务中心、电管、卫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政府办公室协助镇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镇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等事宜;
(3)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以及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等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统一规划、整合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全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并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监督检查各村、社区、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事故总指挥部设下列指挥部
1、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主管政法工作的徐锦昌、成瑛为指挥长,各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为副指挥长,并负责制定和实施警戒保卫方案。
2、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成员是吕四港镇卫生院长、吕四消防中队长及机关牵头部门的负责人。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吕四中心派出所,由吕四中心派出所牵头负责。
(2)内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吕四交管所内,由吕四交管所牵头负责。
(3)海洋渔业捕捞及滩涂养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渔办,由渔办牵头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由镇城建办牵头负责。
(5)危险化学品及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由经发办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内,由镇中心卫生院牵头负责。
(7)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内,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8)医院、学校及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由镇社会事务办牵头负责。
3、后勤保障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更新救援设备,应急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指挥长由镇财政所长茅裕辉担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由财政所牵头负责。
4、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王瑾副主席任指挥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安监、民政、工会、司法、调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所在村(居)、有关部门或镇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尚存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救援路线;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紧急情况发生时使用的联系电话:
火警119、盗警110、急救中心120、吕四中心派出所83411142、启东市二院83411376、吕四镇卫生院83411434、供电局83343555、吕四供电所83411634、潘双林(吕四港镇人民政府镇长)13906286853、卢玉明(吕四港镇主管工业党委副书记)13906285468、徐锦昌(吕四港镇主管渔业安全党委副书记)13901466876、黄裕星(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13901466698。
(二)应急处置
由镇指挥中心给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专业应急预案,首先观察了解险情,确定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长依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抢险方案或利用预先制定好的抢险方案,分别对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任务,展开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必须按照一查险、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则,依令行事,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情况。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村(居)、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采取控制或切断事故链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善后处置
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指令的有关镇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由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的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一)交通运输保障
由镇党政办负责车辆安排、调度。
(二)应急队伍和技术保障
(1)以镇安监所组织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为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事故调查和生产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2)公安、消防为救援骨干力量,负责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和个体防护的支持。
(3)各村(居)、镇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服从镇指挥中心的调动。
(三)资金保障
(1)镇财政所在财政预算中储备足额的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2)各村(居)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
(3)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村(居)的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组织指挥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和人员安置区场所进行治安管理。
五、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信息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宣传、新闻部门提供相关支持。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机意识。各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二)培训
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或义务救援队伍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习
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联合演习。各专业或义务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告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七、附则
1、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