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014247418K/2023-00005 | 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 港口物流、总部经济企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开发区各办局、各企业:
现将《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港口物流、总部经济企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港口物流、总部经济企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吕四港航运物流、总部经济企业加快入住并形成集聚效应,打造内贸枢纽中心、近洋集散中心、远洋分拨中心,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完善港口物流产业链
1.培育涉港服务企业。对在园区新注册的码头公司、船代、货代等物流代理类企业以及报关报检、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外轮供应等航运中介服务类企业,自企业注册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培育海运企业。对在吕四港新注册、开展业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船公司,自企业注册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培育运输企业。对在园区新注册的且登记集卡等车辆10辆以上的运输企业,自企业注册起3年内,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支持产业规模发展
4.支持企业做大规模。上述1、2、3条所述企业年开票收入连续达到2000万元的,自企业注册起前3年,给予其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第4-5年,给予其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
5.招引总部型企业。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对在园区新注册设立或外迁变更至园区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纳税;2.符合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产业发展导向;3.年开票收入5000 万元以上;4.符合低资源占用、高产出的特征;5.通过园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获得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年开票收入5000 万元-10亿元的,自注册起前3年,给予其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第4-5年,给予其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年开票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具体政策一事一议。
三、支持产业可持续发展
6.提供人才引进保障。入驻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最新《启东市人才引进综合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
7.提供办公用房支持。对在园区新注册的港口物流贸易、总部经济类的规上企业,在园区港口物流及总部中心为其提供不超过30㎡的办公用房1年使用权,如需有额外的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不能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转租,如有违反,需退还办公用房。
8.提供服务保障机制。成立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园区投促局(口岸办)、经发局、港口局、财政局为成员。主要负责港口物流、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服务指导,同时做好统筹、协调、督促等工作。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需求。定期举办座谈会,协助企业与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部门沟通协调。
四、本政策意见执行说明
9.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税缴纳在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征管范围内的独立企业法人。
10.部分名词的界定。①“地方综合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地方留存部分。②涉港服务企业:码头公司、船代、货代等物流代理类企业以及报关报检、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外轮供应等航运中介服务类企业等第三方港口物流配套企业。
11.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政策执行期间将针对运营情况以及新增的业务出台相应的调整补充意见。
12.本政策由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