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5-17 14: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委托单位:启东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启东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述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委托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6.受委托单位须定期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7.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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