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识一事一议
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何意义?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初期适应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对一事一议筹劳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2007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服度。”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伟的事业。在国家不断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的创造性。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改变,最终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才能实现。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开展公益事业建设,而不是强迫命令或包办代替,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二)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核心和精髓是民主政策。温家宝总理指出:“‘一事一议’制度是个新事物,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善。但重要的是必须认识到,这是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所必须迈过的一道‘坎’。”通过开展村民一事一义筹资筹劳,可以促使基层干部逐步学会与群众商量,按民主程序办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可以促使村民逐步养成参与民主议事的习惯,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提高民主意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开展村民一事一义筹资筹劳,为解决村内事务搭建了一个村民广泛参与、平等协商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加强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发挥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推动村内事务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为什么要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实践证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行,对于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出产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议事,而是由村干部直接拍板定事或少数人说了算,侵犯了农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扩大筹资筹劳范围。一些地方不按规定操作,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把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如修建乡级道路、维修小学校舍等内容纳入筹资筹劳范围;还有的将偿还村级债务、献血补助、村级管理性支出等列入议事的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三是突破上限控制标准。一些地方违背控制标准,加重了农民负担。四是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有的乡镇为缓解财政困难。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或运转经费,影响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因此,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于保证这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兴办群众急需、直接受益的生产公益项目,可以防止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以及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使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专款专用,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从而有效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
(二)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限额标准,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既可以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可以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从而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建设。通过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可以引导基层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民主意识,学会运用民主方式解决农村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可以培养村民的民主议事习民惯,教育村民珍惜民主权利,掌握利益诉求的合法途径,从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何关系?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从议事项目的提出、表决到具体实施,都必须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符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两者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形成民主议事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通俗讲就是“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大家办”。这既可以改变一些基层干部习惯于自已说了算和采取强迫命令的传统工作方式,又可以给农民搭建一个能说话、有地方说话和说话算数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新平台。有了这样一个平台,就能取得了解民意、化解民怨、集中民智、办好民事、赢得民心的效果。所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形成民主议事机制,有利于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广泛开展。实践证明,凡是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搞得比较好的地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就开展得比较顺利。当前,制约农村基层建设的主要因素: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民主观念和民主素抽亟待增强;二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充不健全,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三是部分村级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在群众中威信不高。因此,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从解决以上三方面问题入手。首先,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管理水平。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充,引导他们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民主意识,学会运用民主方式,按照农民意愿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也要教育农民用正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珍惜民主权利,遵守民主决策。其次,要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结合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民主选举制度。第三,要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通过执行民主制度,赢得群众信任,提高基层干部的威信,形成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四、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为什么还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减轻、规范、稳定”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目标,并在安徽省率先进行改革试点。2003年改革十点在全国全面推开,2004年开始逐步减免,直至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退耕还林补贴,使农民直接得到了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这两项重大措施,贯彻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改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同农民群众的关系。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劳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 农村税费改革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000年中央确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同时规定,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修建乡村道路、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改由财政负担,但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二)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滞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方面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用事业建设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国家公共财政尚难完全覆盖,还需要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奶奶个村建设的步伐。
五、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既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也必须调动多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尤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农民的首创精神,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潜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直接受益的民心工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参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方式。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引导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抓好四个关键点:
(一)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要从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要求最强烈和最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议起,力争议得成、见效快,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受益。这样,所议之事才能被大多数群众所接受。
(二) 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做到群众想办的事由群众来议,不能有干部说了算,干部的责任是积极组织,因势利导。不便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代表必须有民主推荐产生,每个代表事先确定具体代表的户,会前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投票是要按照一户一票的方式进行,以防止“代表权”虚位。
(三) 实施过程和结果群众要全程参与监督。确保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真正用在所议项目上,这是群众最关心的,也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能否成功和持久的关键。所以,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要推选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财政投入和农民投入相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和国家主导的作用。仅靠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毕竟数额有限,也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两者形成合力,既可以使财政投入落到实处,又可以解决农民筹资筹劳规模小的瓶颈问题,从而推进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什么不同?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它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承担的“两工”,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必须向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属于民主决策、民主挂你哭的范畴,议什么项目,筹多少钱,出多少工,都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
(二) 程序不同。以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基本上是自上而下地下达任务,村级组织负责落实到户。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需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具体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有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都须经由村民民主决策,有关工作部门予以审核把关。
(三)适用范围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足额上缴财政,村提留乡统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修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公共事业和行政费用支出,“两工”也不是完全用于村内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只限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新邦德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建设项目,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七、各地在探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践中,取得了哪些经验?
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比较好、议事成功率高的地区的做法看,主要经验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群众急需和共同受益是议事成功的基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有议那些村民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共同受益的问题,村民才能积极参与,议事才能顺利通过并得以落实。农业部对议事成功的村130名村干部和109名村民的问卷调查显示:69.23%的村干部和64.66%的村民认为,议群众急需的事是议事成功的主要原因,农民人均心入2000元以下地方的村干部持这种看法的比例更高,达到84.38%。另外,61.54%的村干部认为应议大家共同受益的事,53.38%的村民也持这种看法。福建省松溪县村级组织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村民意见最集中的公益事业项目作为候选项目,提交村民大会表决,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之处,得到农民的支持。两年来有67个村铺设水泥路20公里,自来水管线6800多米,修建防洪堤6.3公里。
(二)尊重民意是议事成功的前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通过村民民主决策来解决村内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问题。因此,在议事过程中是否坚持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民意就成为议事能否成功的前提。据农业部调查,近三年至少议成两件事的118个村中,有97.18%的村坚持了民主议事原则。黑龙江省海伦市各村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努力做到议前公开、议中公正、议后公示、使村民的意愿能够真实表达,保证了一事一议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量力而行是议事成功的关键。目前,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在国家投入有限,农民收入水平不高、承受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能量力筹集、量入为出、循序渐进。农业部问卷调查显示:55.38%的村干部认为村民现有收入水平能承受的议事成功的主要原因,农民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地方的村干部持这种看法的比例达到68.75%。中部地区有58.33%的村民赞同这种观点。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马各庄村民经济实力和争取上级资金情况,选取择修筑上山1500米道路作为首个一事一议项目,由于投资少、见效快,使一事一议得到农民的理解支持。
(四)干部素质是议事成功的必要条件。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需要村干部真正具有为民服务之情、凝聚民心之信、清正廉洁之风。这一点,是调查对象一致的看法。农业部问卷调查显示:63.08%的村干部和66.92%的村民认为,村班子团结、服务意识强、干部威望高是议事成功的重要原因,西部地区的村民持这种看法的比例更高,达到84.85%。
(五)规范监管是议事成功的保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一项新制度,承载的内涵丰富:既要解决村内生产、生活急需解产愉的问题,又不能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只有加强监管、约束违规行为,使它规范运行,体现民意,农民群众才能逐步领悟它与以往派工政策的不同,从而赢得农民的支持拥护。从各地的实践看,一是全国多数省(区、市)专门制定了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管。二是对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据农业部问卷调查:56.39%的村民和51.51%的村干部认为,实行财务公开是议事成功的主要原因。三是对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在一事一议项目实施中,实行招投标制度,实现群众广泛参与,避免暗箱操作,既节省开支,又取信于民。
(六)财政资金引导是议事成功的催化剂。一事一议开展较好的地方有一条普遍经验,就是通过财政投入发挥引导作用。2004年,全国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的平均筹资额只有1.8万元,相对于兴修小型农田水利、村内道路等需求,资金规模偏小、存在一定缺口,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可以弥补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模的不足,促成村内农民关注问题的解决,进而调动农民参与一事一议和积极性,起到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据对议事成功的118个村的调查显示,有47.5%的村不同程度得到过地方财政的扶持。黑龙江省为了调动农民进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2005年出台了村级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政策,对于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筹资限额标准内由省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当年全省一事一议开展情况出现明显转机,覆盖面达到67.4%,筹资总额达到1.4亿元,是上年的4.3倍,村均筹资额达2.3万元,初步建立起“谁多筹资出劳、谁多得奖多受益”的激励机制。
八、新形势下,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哪些原则?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五项:
(一)村民自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村民的意愿为基础。即议什么、干不干、干哪些、怎样干,都要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命令。村民自愿不仅是议事的基础,也是能否议得成、办得好的重要前提。
(二)直接受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受益主体与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即谁受益、谁议事、谁投入。全村受益的项目全村议,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受益的项目可按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议事。直接受益是提高议事成功率和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
(三)量力而行。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村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筹资筹额和筹劳数量较大项目可制定规划,分年议事,分步实施。
(四)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充分体现民主政策、民主监督。这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核心和关键。
九、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何意义?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度。对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好这一政策措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由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新生事物,一些农民对此认识还不深,参与积极性还不高。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可以大大激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兴办村内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
(二)有利于财政资金与农民投入形成合力。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仅靠国家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仅赞农民筹资筹劳也难以全部承提。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给予奖励或补助,有利于财政资金与农民投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完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最急需的问题,使国家财政资金生产“看得见、摸得着”的效益。
(三)有利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村生产生活面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如农村自来水、道路、绿化、田间水利设施等,都是群众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见效最明显的事情。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可以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政资金投向农村的一条新渠道,直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财政惠及农村的覆盖面,让农民切身体会到国家的重点支持,体会到不是自已在孤军奋战,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从而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扎实开展。
怎样界定一事一议的范围
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什么范围适用?
《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村内的项目具体包括:修建和维护生产用有小型水渠、塘
(库)、圩堤和生活用的自来水等;修建和维护村到自然村、自然村到自然村之间的道路等;集体各种林木的种植和养护;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采取由受益村协商、乡镇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所需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内统一安热电厂,分村据实承担。
十一、为什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主要在村范围内适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主要在村范围内适用,其主要目的是在村民承受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有效解决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问题。在目前国家投入不足、农民改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和引导村民在承受能力之内筹集一定的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有利于尽快解决群众急需的生产生活实际。
同时,明确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和使用范围为村内,有利于将有限的资金和劳务真正用于村内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防止其它方面随意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以一事一议名义摊派、平调资金和劳务,进而加重农民负担。
十二、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行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二)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中央已明确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财政部门也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数量有限,仅靠村民力量建设跨村的水利设施比较困难,容易超出村民的承受能力。因此,对于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项目投入的补充,符合目前农村的实际。
(三)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须符合相邻村为基础议事,由受益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表决,只有所有涉及的村全部议事通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十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不列入筹资筹劳范围的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不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今后,凡属于沿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中安排资金。”
(二)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
(三)教育、计生、优抚等社会公益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坟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职能和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拔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四)农村电网改造后的户外线路及设备管护与维修项目。农村电网改造成工程完成后,户外线路及设备的管护与维修不再由农民承担。
(五)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明确指出:“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附加心入,乡镇压以上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48号)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六)上级部门立项,要求基层政府配套的项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明确指出:“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属于基层政府配套的项目,不能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形式转嫁给农民承担。
十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筹资筹劳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须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来确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第二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第三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在上述三类项目中,第一类项目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后两类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筹工业国。农民筹资筹劳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筹资主要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区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筹劳主要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田间热电厂灌渠道及微型蓄水工程开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路(牧道)修筑以及植树造林的劳务。筹资筹劳的程序、标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筹资筹劳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期内安排完毕,项目实施期结束即应停止筹资筹劳,不得成为固定项目,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跨村平调使用或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项目区内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有偿用工或借工、换工。
十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什么范围议事?
《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按照受益范围划分,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全村范围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适合在全村范围内民主议事,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和决策。
(二)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确良前提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范围进行议事。
(三)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贡目。对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受益群体超大型出建制村范围的项目,在涉及的相邻村中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所有涉及村都议事通过后,再履行相关手续。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以村为基础议事,有利于村民意愿的直接表达,真正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十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如何确定?所筹资金和劳务怎样在村民中分摊?
《管事办法》规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劳动力的具体年龄范围,由省级明确。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情节况千差万别,《管理办法》对于筹资筹营具体分摊办法没作统一规定。从目前各地的做法看,分摊的主要形式有:按村内人口分摊、按受益人口分摊,按劳动力分摊,按承包地分摊,或者按人劳与承包地适当比例分摊等。具体采取哪一咱分摊办法,可能会因地、因事而异。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分摊办法或明确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
十七、哪些人可以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有何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提筹劳任务。”
《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
在校就读的学生是指已达到劳动力年龄但在公立或私立(国家承义学历)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博士生等。
十八、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村民的筹资筹劳任务?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筹资筹劳任务: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家庭确有困难包括:因病、因残等导致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许;虽不符合五保户供养条件,但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家庭;以及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它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筹劳任务由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承担,对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应给减免,防止出现转嫁劳动或以资代劳等问题。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获得减免的具体程序是:由当事村民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张榜公布,群众对公布无异议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给予减免。
怎样履行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
十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确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确定程序,应经过四步:
第一步,提出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二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在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设立咨询点、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对筹资筹劳事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三步,按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对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要提交村记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理会议讨论通过,包括筹资筹劳项目、项目开支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具体分摊形式、减免对象和办法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理签字认可。
第四步,将方案上报审核。对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要按程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后,可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二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应由谁提出?
根据《管理办法》,筹资筹劳事项的提出可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在兴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方面,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村实际情况,代表全村绝大多数村民意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项目。村民委员会在选举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防止长官意志、贪大求全和脱离实际的情况。
第二种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一方面可以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意,提高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执行效力,使村内的事情村民提、村民办,易决策、易成事。村民或村民代理所提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签署姓名,签名人数要达到规定的比例。
二十一、为什么在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代表要逐户征求村民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代理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是代表职责所在。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要表达的必须是所代表农户的意见,而不仅仅是代表个人的意见。这就要求村民代表须逐户听取意见,以便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全面反映村民的想法和意见。
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也是宣传政策、沟通情况以及项目预决策的过程。村民代表上门征求村民意见,在解释、说明筹资筹劳方案时,可以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统一村民的思想,从而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得到更多村民的支持和理解;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哪些项目是村民最关切的,哪些项目最有群众基础,哪些项目还不成熟,便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时作出正确可行的决策。
二十二、采取村民会议的形式如何议事?
采取村民会议的形式议事,需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适时召集会议。选择恰当时机,确保参会村民达到法定要求,即有本村18周风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在劳动力外出较多的地方,最好安排在春节前后或外出务工农民集中返乡的时间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之前,要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
(二)充分发扬民主。召开村民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全面介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讲清楚所兴办项目的实际作用、开支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等。在讨论过程中,要允许广泛发表意见,充分民主协商,吸收村民合理意见。
(三)公开公正表达式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村民会议要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村民会议所作决管理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后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要在村民会议上当场宣布,由参加会议的村民签字认可。
二十三、采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如何议事?
采用村民代表团会议的形式议事,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召集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因此,村民委员会要选择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保证大部分村民代表能够出席。
(二)民主议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使村民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村民代理不仅要发表个人的意见,还要全面表达所代表农户的意见。
(三)民主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即村民代表按照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农户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要当场宣布,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
二十四、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为什么要按一户一票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有两种备选形式:一是每们村民代表一票。这种表决形式容易出现以村民代表个人意愿代替农户意见的情况;在所代表的农户意见不一致时,一票也难以准确反映农户之间的不同意见。二是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一户一票,即村民代表按照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分别投票。这种表决形式能够反映大多数农户的确良意愿,使村民代表会议能够按照多数农户的意见进行决策,比较科学合理。因此,《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
二十五、为什么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瘊定上签字?
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上签字,是表明决定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主要有四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体现民意。签字是村民真实意愿的反映,表明决定得到村民的认可,可作为实施决策的依据。
(二)有利于组织实施。签字代表一种承诺。在筹资筹劳时可作为依据,防止少数村民议事时表示同意,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时又不同意,在一定程充上可避免“决难行”的问题。
(三)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规定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上签字,可以有效防止未履行议事程序就收钱派工,防止出现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四)有利于检查监督。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的决定书上签字,作为村务管理资料存档,便于村民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和监督。
二十五、为什么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上签字?
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上签字,是表明决定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主要有四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体现民意。签字是村民真实意愿的反映,表明决定得到村民的认可,可作为实施决策的依据。
(二)有利于组织实施。签字代表一种承诺。在筹资筹劳时可作为依据,防止少数村民议事时表示同意,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时又不同意,在一事实上程度上可避免“决难行”的问题。
(三)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规定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上签字,可以有效防止未履行议事程序就收钱派工,防止出现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四)有利于检查监督。村民或村民代表在会议表决的决定书上签字,作为村务管理资料存档,便于村民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和监督。
二十六、为什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主要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多年的实践看,基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艰巨,这样规定有利于发挥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基层两方面的作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级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叔叔管理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复审,可以有效防止有的方面由于利益驱动和错误政绩观影响,不按规定程序、范围、标准筹资筹劳,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复审,也有利于统筹安排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可以充分了解掌握各地筹资筹劳项目实施情况,以便择优扶持,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十七、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复审?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有村民签名盖章的决议等材料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资筹劳范围。主要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是否属于村内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以及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有无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民主议事程序。主要审核会议规模是否达到法定要求;筹资筹劳方案是否按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是否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等。
(三)筹资筹劳数额。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计算申报村要年度累计筹资筹劳的数额,审核筹资筹劳是否符合限额标准的规定。
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则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纠正意见。
二十八、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筹劳项目如何确定和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受益村协商,是指相邻村共同受益的村民委员会之间,对需要兴办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投资的效益评估、项目投资投劳的总量、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实际需要向各村村民筹资筹劳的额度、各村的分摊数和分摊方法、组织施工的时间和完工时间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凡是项目涉及到的需要相邻村联动实施的事项,事前都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文字议案,以便各村在村民议事和实施过程中向村民说明或接受村民的质询。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受益村对项目是否实施进行协商;对各村协商中出现的分歧意见,按照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进行协调;帮助各村争取和落实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相关村的项目予以财政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各村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妥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矛盾和问题。
分村议事,是指在相邻村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各受益村分别议事。首先,各村要将协商一致的项目内容、项目实施的实际意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上级政府的补助金额,拟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额度等,以文字的形式向村民公告。然后,各村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程序,分别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并表决。各受益村的表决结果统一报乡镇进行汇总和审核。
联合申报,是指分村表决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由相邻受益村联合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论证报告、效益评估报告、资金预算报告、政府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向村民筹资筹劳额度和分摊方案、各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签名等。乡镇人民政府对方案逐村逐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筹资筹劳额度是否符合限额标准等。经审核无误的筹资筹劳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要对是否同意申报方案予以答复。
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所筹集的资金、劳务以及补助资金由各村独立管理。
如何组织实施一事一议
二十九、如何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要做好五个环节的工作;
(一)组织动员。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村民委员会成员要进行广泛思想发动,使村民明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管理。对准备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额等事项,会前向村民公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民主决策。在广泛宣传和动员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会上先由村民委员会介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初步方案,再请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意见,进行民主协商。期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解释和引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在表决书上签字。
(三)上报审核。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量进行登记。
(四)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同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数额张榜公布。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标准、数额,向村民收取资金、安排出劳,并开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五)使用管理。村民委员会对筹集的资金要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不同投工项目,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质量标准,加强劳动力调度,建立投工台账,及时登记村民完成的投工数量,纳入账内核算,年终进行平衡找补。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十、对于少数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怎么办?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有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村民应自觉按照规定标准和数额出资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说服教育。一是采取干部讲、邻里劝、亲友帮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这些村民真正了解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公共意识和议事意识。二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帮助、取消星级户评选资格等直观促动的办法,督促其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对于经过说服教育仍无故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可按照经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一项民主议事制度,解决此类问题应主要依靠民主的办法,以干部说服教育为主,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激化干群矛盾。
三十一、筹集的资金采取什么形式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筹集的资金采取什么形式管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议事项目时一并表决确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是专门用来兴办经民主程序确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的,它的使用必须是专款专用。为确保专款专用,在具体管理中需要采取单设账户方式,向出资人收取的资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储存,不能与其他集体资金混存、混用;必须用于一事一议确定的专门项目,项目之间也不能混用,更不能平调挪作他用。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管理要做到票账齐全。在使用中,每项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没有发票或收据的支出一律不能报销。同时,要建立专用账簿,将所有支出反映到账面上,做到票账齐全、票账相符。
三十二、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如何进行民主监督?
有效的民主监督,是确保管好用好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两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事前监督的重点是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合理。事中监督的重点是筹集的资金是否单独设立账户,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平调、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强行以资代劳。事后监督的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结余资金和劳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个途径是由村民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要定期经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有权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三十三、能否跨年度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当年事、当年议、当年筹、当年办,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如果遇到特殊事项确需慧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即时一次议事、筹集几年的资金和劳务,必须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十四、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出现节余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果所议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是“一事一结”、退还给村民,还是用于村内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或是结转到下一年的议事项目中使用,应当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不能随意挪作他用。
三十五、为什么不能强行以资代劳?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其主要原因有:
(一)强行以资代劳违背了筹劳的初衷。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对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还较低,很难拿出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同时,农村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在农闲季节,有大量劳动力闲置。因此,投工投劳是村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形式。如果强行以资代劳就违背了引导村民投工投劳的初衷。
(二)强行以资代劳必然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把闲置的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兴办一些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村民出得起,也办得到。但强行以资代劳,等于把筹劳变成了筹资,无疑会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容易引发干群矛盾。
(三)强行以资代劳容易出现挪用等问题。村民以出工的方式参与集体生产生活公益的项目上一目了然,便于村民监督。但强行以资代劳,把工日折成现金,就给侵占、挪用以资代劳款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资金有可能被用到其他非公益事业建设上,甚至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奖金。所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十六、一事一议筹劳项目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履行什么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其具体程序;
第一步,村民提出局面申请。这是村民意愿的书面表达,也是承诺支付以资代劳款的依据。一般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正式公布后,村民或其家属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村民委员会批准。对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审核。对确因无法投工,且能够承担以资代劳款项的,村民委员会应给予批准,并作好组织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的准备;对能投工而不投工,且难以承担以资代劳款项的,村民委员会可不予批准,并督促其完成投工。
怎样对一事一议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的主要任务分别为:
农业部负责全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起草有关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筹劳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违规违纪的重大案(事)件;指导各地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试点、示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复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案,纠正不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县级);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工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组织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承担以下任务;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并监督执行;设计并印制本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和用工凭据样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劳项目的组织实施;初审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组织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监督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实施。
三十八、为什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制定限额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限额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具体措施。
(二)家民随能力还较低。目前我国农民的总体收入水平还不高,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前农户之间的收入差异很大,相当一部分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极期有限。如果不分地区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就容易产生超出村民实际随能力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
三十九、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财政经济状况。由于自然、经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地财政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财政状况好的地方,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能够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可以低一些;反之,可适当高一些。
(二)农民承受能力。农民收入水平不同,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承受能力也就不同。因此,在制定限额标准时,必须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地区性差异。农民收入高的地区限额标准可适当高一些,农民收入低的地区限额标准就要低一些。这样既能促进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又不影响村民的生活质量。
(三)劳动力就业状况。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就业结构变化大,而且各地区劳动力转移的习惯、范围等均有较大差异,在制定筹劳限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若劳动力就业率高,闲散劳动力少,筹劳限额应适当低一些;若劳动力就业率低,闲散劳动力多,筹劳限额可适当高一些。这样有助于避免出现大面积的以资代劳、加重农民经济负担的问题。
四十、为什么不能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固定比例确定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是指年度内通过一事一议进行筹资筹劳的绝对数额上限,而不是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相对控制标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筹资筹劳限额,会使筹资筹劳限额呈变动状态,即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逐步提高,筹资筹劳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不利于合理控制农民负担。特别是容易以虚增农民纯收入的做法,来增加农民筹资筹劳数量,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四十一、为什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要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管理办法》规定:“对经审核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可以作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依据。对经审核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可以作为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资金、安排出劳的依据。
(二)有利于农民抵制变相收费。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村民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项目承担费用和劳务,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未登记的项目,农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变相向农民收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便于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民负担检查时,可通过查阅农民负担监督卡来掌握当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劳项目进行及时纠正。
四十二、在开展一事一议过程中,如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程序和限额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程序,并且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限额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基本的政策界限。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时应严格把关,对于超出筹资筹劳范围、违反民主各方矣突破限额标准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防止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必须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不能平调,更不能挪用,否则会挫伤村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的现象。
(三)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充分新生村民的意愿,并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不能急于求成和少数干部想议就议,更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固定的收费项目。
(四)防止一些部门和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名义擅自立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是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不允许任何单位和部门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名义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及时制止,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十三、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能否跨村使用?为什么?
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能无条件跨村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许多地方取得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谁投入、谁受益。如果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跨村使用,容易发生平调、上解、截留、挪用等情况,不仅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挫伤村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十四、为什么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固定的项目?
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本意是取消固定的收费项目,将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自主权交给村民,筹不筹、筹多少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既然是一事一议,就可能产生通过或否决的不同情况,年度之前也会出现变化,因此筹资筹劳不能作为固定让村民出钱出工的项目。
如果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固定项目,每年按照规定限额标准固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就会回到农村税费改革前征收提留统筹和“两工”的老路上去,就会造成农民负担反弹,也彻底背离了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目标。
四十五、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筹集资金和劳务,有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筹集问题;
(二)是否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合理分解分摊到户,农民负担卡的填写发放是否规范;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无增项加码和强行以资代劳问题;
(四)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是否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
(五)有无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问题;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对审讲出来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六、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基本程序如何?
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审计工作计划。对当地的审计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审计。
第二,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上级交办的任务,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包括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单位、范围、时间和内容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开展具体审计工作。根据确定的审计方式、要求和工作步骤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相关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提出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各种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作出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七,进行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议。
第八,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终结,要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
四十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如何处理?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存在以达标、评比、配套等方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问题。下面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A镇要建一座文化中心,需投资30万元。A镇镇政府以文化中心建在A村的地域,A村的村民使用较多为由,要求A村配套5万元。A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表示配套5万元有困难,A镇分管文化卫生的副镇长王某表示可以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向村民筹集。于是A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每人筹资20元。该村将收取的4万多元筹资款,全部上缴镇政府。
在上述案例中,修建镇文化中心不属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不能要求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配套,属于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反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四十八、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不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程序,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强行向农民筹资的情况。下面是一个典型案例。
B村要修建一座公路桥,总投资15万元。B村召开村两委和党员会议,决定向全村村民每人筹资20元,并从农户出售的甘蔗款中直接扣取,全村2950人,共扣取5.9万元。
上述案例中,B村向村民筹资没有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民主程序,从村民的甘蔗款中扣取筹资款,属强行筹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类违反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四十九、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如何处理?
根据农民负担检查和各地的反映,一些地方存在将应由县乡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采取强制村民出劳方式转嫁给农民负担的问题。下面是一个典型案例。
C县申请省交通厅的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该项目省级每公里投资15万元,要求县级配套弥补投资缺口。为了争取项目,C县承诺给予配套。在项目实施中,县政府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义,强行要求所属10个乡镇近50个村的村民出劳完成路基工程,劳均5个工日,总计达25万个工日。
上述案例中,C县政府要求所属50多个村的村民出劳,项目内容是修建县乡公路,超出了《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属于强制村民出劳行为。
对于这类违反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作出其他处理。
五十、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的如何处理?
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认为,统一进行以资代劳简便易行。有的理由是不少村民已经外出打工,组织村民出劳比较麻烦;有的理由是目前施工都是机械化操作,村民出劳难以达到工程质量。因此,出现了在未逐户征求村民意见情况下,直接收取以资代劳款的问题。下面是一个典型案例。
D村要修建一条水泥路,于是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每人筹资20元,每个劳力出2个工日。会后,村干部考虑到该村大多数劳力已外出务工,出劳可能有困难,决定采取以资代劳方式,每个劳力收取30元的以资代劳款。至调查时,D村在大部分劳力未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直接收取以资代劳款1.05万元,另外收取筹资款2万元。
上述案例中,D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履行了民主程序,方案是符合规定的,但在组织筹劳过程中,存在强行以资代劳的现象,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类违反规定,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