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镇“国信热电”项目建设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对被搬迁人的补偿
对被搬迁人的补偿由被搬迁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与附属设施的补偿、搬迁误工费及临时过渡费等组成。
1、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拆除合法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新旧程度经评估后予以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宅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无宅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由镇政府出具的合法建筑面积证明为准。
建房时有建房指标,但未经审批而擅自先建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可照顾按合法产权标准的8折进行补偿,历史上已处罚过的可按合法产权标准的9.5折进行补偿,逾期按违章处理。
2、装饰装修与附属设施(包括三棚五底)的补偿
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包括三棚五底)由评估公司按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3、搬迁误工费
搬迁误工补助按家庭成员中实际居住人口(挂投靠户口除外)计算。搬迁补助费每人补助150元,二次搬迁的按两次计算。误工补助费每人补助200元。
4、临时过渡费
本区域房屋搬迁全部自行过渡,给予临时过渡费补助。
临时过渡补助按家庭共同居住人口计算。不具备安置房购置条件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一次性补助每人1000元;遗产房不予补助。选择购置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过渡费补助。过渡期18个月内每人每月100元,19-30个月每人每月200元,超过30个月部分每人每月300元。补助时间在腾房时预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期从腾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房屋交付之日以该安置房屋通过综合验收之日为准。
5、补偿款的领取与结算
搬迁户选购安置房的,搬迁户补偿款抵作购置安置房的预购款,并按月息0.5%支付利息,计息日期按实际过渡期计算,在安置房价格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二、对被搬迁人住宅房屋的安置
(一)定销房安置
1、定销房应安置面积的确认
应安置面积为该户合法建筑面积加空方(应批占地面积大于合法实际建筑占地的,其差额称空方)计算,空方由镇根据有关文件依据予以确认。
2、定销房选房面积的确认
选房面积根据搬迁户的应安置面积大小计算。一套内能安置的,不安置第二套,安置一套的按最近就高原则确定选房面积。一套内不能安置的,可选购第二套,但总选房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40%。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应安置面积按75m2计算,下列情形除外:
(1)通过赠与、析产、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2)被拆迁房屋已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转让前总合法建筑面积超过75m2的;
(3)被拆迁房屋已部分改变用途,改变用途前总合法建筑面积超过75m2;
(4)房屋被部分拆迁,拆除部分与保留部分总合法建筑面积超过75m2。
3、定销房地点及价格
拆迁区域农村居民安置的定销房为多层或高层住房,安置在北新镇区及高家镇镇区两个定销房区域。
定销房应安置面积内基价3750元/m2,超过应安置面积30%以内部分面积基价4000/m2,超过应安置面积30%以外部分面积基价4250/m2。
4、购房补贴标准
应安置面积购房时给予补贴,标准为北新镇北新镇区2700元/m2,北新镇高家镇镇区2200元/m2。
5、楼层调整系数
普通多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参照启建设〔2009〕23号文件附表2执行。小高层、高层住宅以第三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50元/m2,每降一层减50元/m2。
6、储藏室价格
普通多层住宅若配有储藏室的,15m2以上储藏室销售价为1600元/m2,15平方米以下储藏室销售价为1200元/m2。小高层、高层住宅若配有储藏室的,其销售价参照普通多层住宅执行。
7、回购价格
安置后安置面积之内剩余的应安置面积按2700元/m2由政府回购。
(二)统建房安置
1、统建房应安置面积的确认
应安置面积按应批占地面积的1.8倍与被拆迁户合法建筑面积的高值计算。
2、统建房选房面积的确认
选择统建房屋套型按应安置面积与实际套型最近就高原则确定。
3、统建房安置价格
安置的统建房为多层住房,地点位于北新镇高家镇镇区。安置基价为1650元/m2,超过面积价格为1950元/m2。如因套型限制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3倍的,再超过面积价格为2650元/m2。楼层调整系数参照启建设〔2009〕23号文件附表2执行。大于15m2的储藏室价格1200元/m2,小于15m2的储藏室价格800元/m2。
(三)选房顺序
根据搬迁人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如同一时段内搬迁人集中腾房的,组织公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搬迁户应批占地面积的核定按启住建〔2011〕40号文件执行。
2、搬迁地块内离婚户的处理按城建总指挥部办公室2011年第13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3、房价实行“一价清”制度,但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其他代收费用未列入房屋基价,搬迁户在购房时须另行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须具备土地及房屋权属凭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凭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外,不论经营面积大小,均按实际经营年限每年增加800-1200元补偿,不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5、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对确需安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的补偿。合法占用的土地补偿参照划拨土地评估补偿,对租用集体土地经营的,不予补偿。
6、房屋所有人已亡故的农村遗产房,搬迁时房屋不予安置,宅基地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如财产继承人配合搬迁的,宅基地收回后,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拆除合法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新旧程度经评估后予以补偿,原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包括三棚五底)由评估公司按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由北新镇城镇开发建设指挥部与所在村协商解决。
五、本意见由北新镇城镇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