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62-9/2016-00053
分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北城区街道办
文号: 汇北街委发〔2016〕 97 号
成文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0-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成立北城区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北城区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 北城区街道办 发布时间:2016-10-2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社区,街道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启东市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暂行办法(试行)》(启综治委〔2016〕12号)的文件精神,强化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北街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陆红琴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陆江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黄裕辉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沈海华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许水红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王胜花街道政治综合科科长

黄海燕街道政法综治科科长

杨春梅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顾泳端街道社会事务科民政助理

陈智俊街道社会事务科计生助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社会事务科计生办,许水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做好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申报、核实、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公布补贴暂行办法及兑现方式。

附件1:《启东市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暂行办法

(试行)》

附件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样本)

附件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审批表》

中共启东市委汇龙镇北城区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1:

启东市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

暂行办法(试行)

(2016年9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的文件精神,强化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监护管理机构。建立由市综治办、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领导小组。市综治委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合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各镇(园区、街道)同步建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落实相关部门承担此项工作,统筹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工作,确保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综治办: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我市综治(平安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实施年度专项工作考核和资金审计。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患者筛查、诊断和评估、建档立卡,摸清底数,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救助管理机构滞留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甄别;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患者及时通告综治、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学随访管理服务及治疗康复工作;配合日常随访、对被监护人服药情况进行认定。牵头组织实施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收集镇(园区、街道)“以奖代补”审批表,与审批表对应的部门单位复核信息、签署意见,汇总并报市综治办。

公安部门:审核、认定肇事肇祸行为(被监护人居住现状,应由居村委确认);开展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控;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将其送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简称“市三院”,下同)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积极配合卫计、民政、残联和镇(园区、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对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脱离住院治疗的,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三院实施住院治疗措施。负责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录入省综治信息管理系统(由镇乡综治办或卫生服务站录入),严格依规逐人建立台账,落实管控力量,按时入户回访,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

民政部门:负责对五保人员、“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身份认定,并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协调督促第三人民医院及时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责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财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助本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与考核监督,指导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做好所需资金的审核工作,并确保市镇两级足额保障和及时拨付到位。

残联部门:负责对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和持证精神残疾人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托养活动进行认定。

镇(园区、街道)及村(居)委会:做好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申报与核实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公布补贴暂行办法及兑现方式;积极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监护与被监护双方界定。被监护人是指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册管理,且列入省公安厅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同居住,具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和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如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会同村(居)委会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监护人一旦失去有效监护能力,应及时变更并落实新监护人。

第四条监护责任。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照料与看管,防止失踪或下落不明;根据市三院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量按时服药。随时监测患者病变,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发现肇事肇祸倾向时,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将患者护送至市三院治疗。当被监护人居住地发生迁移或监护人变更时应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奖补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适用“以奖代补”政策,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不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2)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自发生上述三种情形的下月起,不再给予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停发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停发整个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2)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第九条审批程序。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向镇(园区、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机构申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派出所)、民政、残联和卫生院等相关成员单位核准,与监护人(单位)签订监管责任书(见附件1),责任书一式四份,监护人、镇(园区、街道)、村(居)委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1份,依法明确权利义务。每年12月15日前,镇(园区、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审批表(附件2)报市卫计委。由卫计委与市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于12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综治办签署意见,下一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批,确保每年春节前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条奖补标准。自2016年起,每人每月300元,市财政负担70%,镇(园区、街道)负担30%,年度一次性发放,监护期不足1年的,按月计发。2017年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列入市镇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奖补资金年度增长机制,确保奖补金满足监管使用。

第十一条督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纳入市对镇(园区、街道)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并建立年度考核和资金审计制度,督促本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惩戒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监护不到位,导致被监管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对虚假、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要依法追究、严厉惩处;对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综治办。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样本)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力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要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照料与看管,遵医嘱并监督其按时按量服药。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失踪。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二、提高预防意识。监护人应当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随时监测患者病变,发现病情波动情况,应及时帮助其就诊并做好看管。

三、做好应急处置。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类似倾向时,出现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立即报告村(社区)居委会、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护送至市三院诊治。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

四、办理接出院手续。被监护人经治疗出院,本人没有能力

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家庭妥善安置,并通知属地派出所。

五、及时报告情况。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患者,按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服务。定期向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通报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及动向。患者居住地发生迁移或监护人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六、实施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

七、办理入保手续。监护人每年应及时为被监护人完成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保手续。

八、承担不履职责任。被监护人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或未及时办理,致使被监护人肇事肇祸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取消当年奖补资金。

监护人(签字/指印):身份证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联系方式:

被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镇(园区、街道)(盖章):

年月日

附件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审批表

一、基本概况:

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监护人住址


监护人电话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危险性评级


村(居)委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园区、街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减扣或取消补贴情形:

核查人

责任部门

1.被监护人失踪或死亡

失踪/死亡时间:月日


村(居)委会

2.户籍或居住地出本省

迁出时间:月日

3.监护人丧失履职能力

丧失时间:月日

4.被监护人实施肇事肇祸案(事)件

案(事)发时间:月日


公安部门

5.被监护人住院

起止:月日~~月日


卫计部门

6.被监护人入住

康复、养老等机构

起止:月日~月日


残联部门 

7.其它减扣补贴情形(如有请列出)




三、核实履职情况:

核查人

责任部门

1.日常照料


村(居)委会

2.遵医嘱、协助随访


卫计委 

3.协助参加年度健康体检

4.病情波动时及时报告或护送就诊


村(居)委会

或卫计委 

5.对患者施暴或遗弃


公安部门 

6.协助患者康复训练


残联部门 

7.康复训练地点

在家

社区

其他


村居委会

或残联 

镇(园区、街道)民政办初审意见

减扣奖补

依据

★ 

减扣额

(元)


符合奖补

金额(元)

¥:大写: 盖章

市残联复核

盖章

市公安局复核

盖章

市民政局复核

盖章

市卫计委复核

盖章

市综治办复核

盖章

 市财政局

审批

注:★单元格仅填“二类、或三类对应序号”,如“日常照料”核实为“否”,则记为“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