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62-9/2020-00016 | ||||
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北城区街道办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2020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登记类型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960年出生):
本市户籍凡本年度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补登记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条管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和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
申请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享受相关待遇。
另:
申报地点
(一)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中户籍不在本市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含配偶),本人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出生时间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定对象材料:退休证和退休工资卡(企业退休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特别扶助对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特殊情形所需材料:以(村)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