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62-9/2020-00016
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北城区街道办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2-29
发布日期: 2020-02-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2020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登记类型
2020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登记类型
来源: 启东市北城区街道办 发布时间:2020-02-29 16:5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960年出生):

本市户籍凡本年度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补登记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条管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和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

申请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享受相关待遇。

另:

申报地点

(一)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中户籍不在本市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含配偶),本人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出生时间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定对象材料:退休证和退休工资卡(企业退休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特别扶助对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特殊情形所需材料:以(村)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