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我市自2011年起继续执行《启东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启政办发[2008]70号),现将“实施细则”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
1.原细则中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象调整为: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国有、市属改制企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4050”人员(截止上年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
(3)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2.2011年以后符合享受条件但未享受的退休对象,按规定申报审核享受。
3.社保补贴险种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符合享受条件对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时间段一致。
4.社保补贴实施细则及相关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