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62-9/2017-00025 | ||||
分类: | 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财政局 | ||||
文号: | 启民发〔2017〕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等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96号)、《关于调整南通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通民发〔2017〕49号)、《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启政规〔2013〕1号)、《启东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启政办发〔2011〕20号)、《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通知》(启政办规〔201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启民发〔2012〕21号)、《启东市在乡复员、残疾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09〕37号)、启东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各镇乡(园区、街道办)要按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实际补助水平,原则上实际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
此次提标,各镇乡(园区、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在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