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62-9/2017-00025
分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北城区街道办
文号: 汇北街办发〔2017〕39 号
成文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7-12-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北城区街道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城区街道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北城区街道办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社区、街道办各科室:

现将《北城区街道办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汇龙镇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1日

北城区街道办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促进街道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科室、各社区。街道、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三条落实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理财制度。年度预算、大项经费开支、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经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财务管理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街道办主任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工科组织实施,街道纪工委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街道应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街道的发展计划和实际情况,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街道按照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及各类项目性支出,合理编制细化预算。

第五条街道要加强社区财务管理,社区财务由街道统一管理。

第六条街道社区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街道财务管理,杜绝账外运行、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街道应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根据部门支出预算合理编制用款计划,按计划使用资金。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完备手续,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街道办主任对街道的财政财务支出负总责,一般性支出实行分管领导财务审批制度。原始凭证报销需由经办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签字,报街道办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经政工科审核,方能支付。单项支出额度超过5000元的,在分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须由街道办主任审核。

第九条街道政工科要加强对支出凭证的审核和管理,严禁以白条、假发票等非法凭证报销。原则上必须持正式税务发票报支,特殊情况(如慰问费、小额劳务费等)无法出具正式发票的,须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分管领导签字证实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订的标准和规范。街道应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工程建设支出管理。街道应按照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物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经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方可结算。结算时凭正式税务发票,并附决算审计报告,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

第十二条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北城区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街道政府采购由政工科统一扎口管理。年初,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采购的,由政工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执行。凡应纳入而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支出,一律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街道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街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所有资金应全部进入街道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凡市政府和街道所核定银行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及其资金,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现金管理。街道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一律实行转账结算。全面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日常公务开支项目全面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流转。

第十六条街道应健全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各项支出应通过“财政直接支付账户”或“财政授权支付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

第十七条社区财务监督管理由政工科牵头负责,实行“社区账街道代理”管理制度,对社区收支实行集中管理和核算。社区财务结报由社区结报员具体负责,票据须经经手人、证明人、社区负责人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报支。工作经费以社区为单位每月填制“社区工作经费结报封面”,经以上人员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报街道办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结报。社区工作站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先申报批准,后使用的原则,大额资金核定额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上。社区各项资产管理由政工科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街道应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清理常年挂账的往来款项,对经清理确实无法收回或支付的往来款项,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街道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街道国有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及时录入市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人员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擅自新增的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一条规范工资管理。街道工资性支出应按照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建立工资、津补贴目录和发放人员名册,实行统一发放。街道不得对社区工作人员自定工资政策,擅自提高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福利管理。街道应严格执行职工福利待遇规定,不得自定名目和提高标准滥发福利,不得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三条加强奖金管理。街道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考评核定的奖金水平、范围和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街道不得自定名目发放奖金,同一奖项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单项工作考核所缴纳的责任保证金,一律由个人缴付,不得用公款垫付。

第二十四条加强加班费管理。街道严格控制加班费的发放,不得以加班名义固定发放加班补贴。确需发放加班费的,应建立加班考勤制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和补贴标准计发,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街道应统一使用财政票据,不得自印或外购票据。政工科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街道应加强对社区票据使用的监管,定期做好各单位票据结报和使用的核查工作,确保票据使用规范。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帐簿、基建项目等会计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抽换、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政府文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政府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