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敬老院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敬老院是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中心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管理、以人为本、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中心敬老院所需经费,包括五保供养经费和机构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和管理经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发挥中心敬老院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部门和敬老院共同做好辖区内五保对象的出入院审批、生活照料、节日慰问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院对象
第七条 中心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逐步开展面向社会救助对象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含自费寄养):
(一)精神病患、传染病者;
(二)五保对象自愿要求出院者;
(三)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
不得在院供养的对象必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并按照市划定的各中心敬老院服务区域入院。
社会老人自费寄养,敬老院应对入住老人进行身体、精神状况评估,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须载明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入院的五保对象和社会寄养对象应当服从管理,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五保供养对象中身体健康或具有自理能力的应协助配合工作人员搞好房间和个人卫生,参加院内组织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性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中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三)教育院民遵章守纪,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养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努力营造管理规范、服务温馨、秩序井然、团结和谐的良好院风。
(四)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根据办院方针和原则,研究、讨论、通过敬老院规章制度,对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二)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物资和食品采购,审核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是否达到供养标准要求,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敬老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参与对他们工作业绩的民主测评。
(四)组织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调解供养对象矛盾,活跃供养对象文化生活。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可在民主选举院民代表基础上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成员变动时应及时增选补充。管理委员会改选每年不少于一次。为便于开展工作,管理委员会可设立财务、伙食、卫生、文化生活、矛盾调解等若干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从院民代表中推荐,并经院民大会或院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管委会人员和院民代表既要群众威信高,又要具备身体适应能力和参事议事能力。
管理委员会会议(活动)每周或半月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应作好记录。
敬老院还应当建立院民大会、院民代表会议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公布院务信息,接受全体院民的民主监督,鼓励院民自觉参与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
(一)根据院民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住房,使之相互关照、相互扶助。非夫妻关系的异性院民不得同住一室。对已经入院的患传染病的院民实行分居,避免交叉感染。
(二)日常护理:清洁居室环境,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院民着装干净、得体,床铺和衣橱整洁;及时提供饮用水、膳食,保证院民饮食需求;护理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并详细写好护理和值班记录;组织院民参加院内各项群体性活动;提倡和鼓励院民自我服务、互帮互助。
(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提供特殊护理:帮助做好个人卫生,如洗脸、洗头、剪指甲、理发剃须等。对长期卧床的定时翻身、洗澡;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清洁无异味;搀扶行走不便的院民上厕所,到户外活动接受光照。饭菜、饮用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药。对智力残疾的定时巡视,防止走失或发生意外;对患病院民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
(四)心理护理:根据院民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组织他们参加公益活动,使院民保持良好心态。根据院民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院民文化生活。经常与院民交心谈心,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组织院民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组织开展优秀院民评比表彰活动,增强院民争先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
(一)中心敬老院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器械及常见病药物。
(二)做好经常性医疗保健工作。为供养对象定期体检,建立病历档案,记载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经常组织院民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定期做好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三)疾病治疗。对患病院民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对患大病、重病或者不明原因的疾病及时送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院治疗。
第十四条 膳食管理。
中心敬老院炊事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烹制食品,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按时开饭。供养对象的生日要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节日要安排加餐或者传统节日食品。制定膳食服务监督制度,通过院务管理委员会听取院民的意见和要求,制定和调整食谱。把好膳食物品采购关,采购人员由院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轮流担任,采购的数量、价格要有管委会人员和院民代表轮流验收入库,并于当日向院民公布,切实加强监督。制定具体的采购、验收和出入库制度。
工作人员与院民同标准用膳的,必须与院民同食堂、同品种用餐,按标准交纳餐费,定期公布交费情况,严禁克扣和侵占老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
中心敬老院应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生活区应干净整洁,无垃圾、无蚊蝇、无痰迹、无烟头纸屑。生产区不能影响院民的日常生活。室外环境和设施做到整洁、美观、协调。绿化区域基本无杂草、无枯萎花木。居室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蜘蛛网、无痰迹、无烟头、无破烂衣被等杂物。家具、用品、铺盖等物品摆放整洁、统一。院内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安全保护。
(一)消防和重要电、气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二)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醒目,老人出入和通行之处防滑无障碍;
(三)不得在床上吸烟,不得在房间自炊,不得擅自接拉电线和使用电热毯等电器设备;
(四)提供食品和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严格实行食品溯源责任追究,不得将剩余饭菜存放房间;
(五)养员外出必须向院方履行请假手续。供养对象外出:自理老人1人外出1天以内,请假者必须是身体健康,并且本人、亲属、敬老院三方已签订有关安全协议的对象;自理老人1天以上请假,院方与其亲属应建立联系电话,确保双方掌握老人离院、到达和返院时间,必要时请其亲属接送。2人以上外出,院方必须指定带队人员,并最迟于请假当日晚饭前返院。介助、介护老人外出一律由其亲属来院接送;供养对象假期不得超过10天,假期不退餐费,假期患病应返院治疗,急、重疾病必须经院方同意方可在当地就诊。自费寄养老人外出按寄养协议约定执行。
(六)制定危机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和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教育、食物中毒防范控制、各类安全教育和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及时详实记录敬老院安全保护工作台帐。
(七)中心敬老院要建立总值班制度,总值班由院班子成员轮流担任。各楼建立护理员值班制度,由护理员轮流担任。总值班员和值班护理员必须做到24小时在岗和夜间巡房,认真执行各项值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日志。
第十七条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不得在院内从事做道场、焚烧死者衣物、乐队吹打等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并严格控制丧事活动规模,斋饭用餐不超过3桌,超过部分费用由其亲属负担,丧事活动不超过2天。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应封存死者衣物,及时通知其亲属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手续,并协同村(居)委会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人员遗物处理,必须由院领导、楼道护理组负责人、当班护理员和死者亲属当场清点、登记、签字。凡属配发物品由院方妥善处理,个人钱物按入院协议处理。
供养对象丧葬费支出列入五保供养经费丧葬项目,每人实际支出不超过原五保供养金5个月的标准。
社会寄养老人去世后需要在院内办理丧事的,除全部费用由其亲属负担外,其余均按照上述供养对象丧事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所需经费(五保经费和敬老院管理经费)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各院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民政局编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确定全年经费支出基数;每季初按实际人数、标准和支出计划编报用款方案,经市民政局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后划拨。五保经费和敬老院管理经费实行分类管理,保持收支平衡,严禁挤占五保供养经费。
第十九条 中心敬老院各项财务支出,须经经办人在原始凭据上写明用途,院民代表或其他参与经办的人员证明,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财务方可报支。其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院办经济分配、其他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项目必须经市民政局业务科、财务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社会捐赠款、物必须如数入账,按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必须做好台帐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中心敬老院物品采购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重大采购项目须听取院务管理委员会意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政府规定的采购项目经市民政局领导审核后列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民政局业务科、局领导会同市采购中心共同参与采购,民政局纪委全程监督;其余项目由敬老院组织采购,坚持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双人采购、第三人验收和质量责任制的采购原则。
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提前编报采购计划,其中固定资产项目应年度申报,材料类(含低值易耗)项目提前一季度申报。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中心敬老院固定资产由财会人员分类登记,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出入库登记等账(卡)。每年12月组织对固定资产实地清查盘点,填报“固定资产盘存表”。
敬老院固定资产租赁、出让、报废须报市民政局同意;材料类资产(低值易耗品)报耗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向市民政局报备;直接发给供养对象的衣物须经供养对象签字,发放明细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敬老院的经费、伙食费账目按月公布,物资、生产经营账目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院长离任时,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院办经济
第二十三条 中心敬老院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副业生产和社会寄养服务,一方面可以增加敬老院收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生产劳动,有利于愉悦身心,强健身体。
为防范市场风险,敬老院的其他生产和经营项目必须报请市民政局审批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的主要是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农副业生产,必须坚持力所能及和自愿的原则,并根据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和参加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中心敬老院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和社会寄养等收入必须如数入账(菜园收入、副业收入中的各种作物、品种单价每月由市民政局核准后作为收入入账依据),严禁收入不入账或者设立账外账等违规违纪行为。
敬老院院办经济盈余部分的30%用于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40%作为敬老院收入,经批准后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房屋、设备的修缮、更新、改造等方面;30%用于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含参加劳动的五保供养对象报酬),经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服务人员)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外劳务人员(暂)。服务人员与五保供养 对象的配比:自理对象1:8~10,介助对象(半护理)1:4~5,介护对象(全护理)1:2~3。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行为,三年内无一般性违纪行为;
(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不图名利,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
(四)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良好身体条件,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五)从事技术类、炊事、护理等岗位,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技术等级、卫生健康等证书;
(六)初次使用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
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由用工单位编报用工方案,将用工理由、人员配比、拟设岗位及职责和人数、人员要求等,书面报市民政局集体研究确定。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等部门组成招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对预聘对象的服务质量、工作效能、工作纪律、执行规章、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应采取定性与定量、民主评议与领导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合格者与市劳务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一)工资标准:参照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后随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比例、同步调整。具体标准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二)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保险,所需经费中应由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执行各用工单位调休制度。
(四)按有关规定享受值班费、加班费、误餐补贴等。
第三十条 市民政局和各中心敬老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专门培训,采取参加专门机构培训、邀请专家专题讲座、组织研讨、参观学习、跟班锻炼、现场演示等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国家规定假期以内,必须请假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敬老院工作人员连续假期一次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7天(不含3天家庭成员婚、丧假)。事假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间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时限的不发工资。
敬老院院长请假1天及以上,副院长、会计2天及以上,其他工作人员3天及以上须经市民政局批准。院长在调休或工作期间离开本市的,事前应向市民政局职能科室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敬老院、敬老院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敬老院考核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敬老院班子成员述职、年度工作实绩评估、院民和工作人员参与民主测评、日常管理情况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优胜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院长诫勉谈话,领导班子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考核名列末位,免去院长职务,调整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参与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的予以免职。敬老院对工作人员考核由各院组织实施。
单位全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市民政局及以上党政机关通报);
(二)由于管理不当、侵占养员利益等原因造成养员3人以上到市政府、市信访局(调解中心)及以上党政机关群体上访,越级信访到南通及以上党政机关,并被通报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被市民政局及以上党政机关通报);
(四)因管理失职致使养员(含社会寄养人员)非正常死亡;
(五)被权威部门确认的群体性食物中毒;
(六)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市民政局及以上行政机关通报)。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本人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违法违纪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中心敬老院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О一О年五月一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启东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启政发〔1999〕70号)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