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2003年8月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救助机构要深刻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各项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市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三、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五是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四、明确各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具体任务重,情况复杂。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齐抓共管,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南通市政府文件精神,市各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民政局
1.综合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联系上级或其它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二)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职责,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到当地定点的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3.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4.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职责,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护送到当地定点的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做好在城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四)卫生局
1.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定点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实施救治的过程中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基本医疗救治;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基本急救医疗等工作。
(五)财政局
负责核拨救助管理站机构、人员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保障(含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七)交通局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为其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启东经济开发区、南北街道办事处
负责在本辖区内的社区、村委会成立志愿小分队(由3—5人组成)。对各社区、村委会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有非正当乞讨行为时,向市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及时报告。
(九)其他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并会同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五、切实做好特殊对象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严格救助处置程序
1.对流落街头的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直接送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市区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收治医院,乡镇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当地就近卫生院;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智障(呆、傻)人员,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门直接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和治疗,其中经鉴定为智障(呆、傻)人员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协调救助。在护送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或其他被确认为救助对象过程中,公安或城管等部门应与相关医院办好入院手续,并与救助管理站办好交接手续,并做好上述人员身份、住址的查实工作。
2.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公安或城管等部门将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应同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派员前往甄别。经甄别为救助对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处理、结付医疗费,并办好交接手续。在病人身份难以确认无法甄别时,先实行治疗,救助管理站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救助对象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站及时接回。
3.各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要合理确定救治对象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对救治对象要建立专用病例档案,并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应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由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
4.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其中经救助管理站查实其姓名、住址及单位的,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或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逾期不领(接)回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6个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无家可归的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2个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的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员,救助管理站报经民政局同意参照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予以安置。
(二)救治费用结算和经费落实
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定期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经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结算。
救助管理站每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予以核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由市公安或城管部门责成其家属或单位支付,确实无法收取费用的,由公安或城管部门结付医疗费。公安或城管部门每年将处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员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财政局予以核拨。
(三)死亡人员处理
救治对象医治无效死亡的,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护送单位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认身份的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的无名尸体处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大型或重要活动期间,公安和城管部门应增加路面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和告知、引导、护送、劝离的工作力度,使用专门车辆实行指定区域巡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流浪乞讨人员护送离开。对于被引导、护送至救助站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政策条件分类落实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等工作措施;一时情况不明的,先由救助站提供帮助,待查明情况后采取其他措施。对于被护送至指定医院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采取先受理治疗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不让其在重大活动期间返回社会。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贯彻实施本意见过程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创建“平安启东”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启东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启东市流浪乞讨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治登记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启东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蓉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咏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英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宋 逵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永泉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陆建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陆健泉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胜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凯岳 市交通局副局长
龚汉平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沈永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