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72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发环资[2004]249号),省政府100号令,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林局转发国家四部委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4]231号)及南通市建设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通建墙[2004]178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和清理小土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禁实”、“禁粘”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和清理小土窑工作力度。严禁毁田、毁堤,特别是在农田保护区内取土生产砖瓦。凡属列入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2]42号文件)规定整治关闭的,国土局不再批准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和取土许可证,也不采取变通的办法,批准临时用地。 二、根据省政府100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1997年12月15日起不得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对于擅自改、扩轮窑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三、砖瓦企业整治工作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擅自改、扩的轮窑及小土窑,如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国土局从2005年1月1日起停发采矿许可证和取土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暂缓工商年检,计经委、国税等部门取消这些企业利用“三废”的优惠政策。 四、对限期拆除改、扩轮窑部分及小土窑,国土局要就拆除部分和清理小土窑事项与有关镇乡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拆除。 五、市政府将建立拆除改、扩轮窑和清理小土窑工作领导小组,在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局、计经委、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参加,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年内完成任务。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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