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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综合基金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2访问次数: 字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综合基金征收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综合基金的征收,按中方原投资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未改制)、其他各类企业、个体户的征收标准,再按中方投资比例确定征收额。

二、对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凭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间(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综合基金。

以上有关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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