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生态示范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尾气初次检验时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上牌手续。 二、在用机动车必须尾气排放达标后方可在本市行驶。在用机动车必须定期检验。检验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排气污染超过制造当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本市的,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标准。经抽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市区。 五、本市所有二冲程燃油助力车均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上牌;并对此类机动车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淘汰。 六、加强对车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市质监局会同市工商局联合对车用油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管,在此基础上试行我市车用油品质量通报制度。 七、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