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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2访问次数: 字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控制大气污染,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市区扬尘污染

(一)市区所有工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和房屋拆除等)必须达到环保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扬尘。

1、建筑工地在施工前应制订控制扬尘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环保规定采取各种扬尘控制措施,自基础施工阶段起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工地、主要道路要硬化处理并保持清洁,各类运输车辆出场前要将槽帮和车轮清理干净;在建工程要采用密目网实行封闭施工,施工土方和水泥等物料要严密遮盖,禁止凌空抛散垃圾、渣土。由市建工局负责组织落实及监督管理。

2、市政工地(包括道路建设、管线埋设等)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开挖工程完工后一周内要恢复道路畅通;施工过程要严格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严禁在施工范围外堆放弃土,不能当天清运的要遮盖;市区干道及新建、改建与大修过的道路,条件允许应采取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铺设。由市建设局、市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及监督管理。

一次性浇注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市计经委、市建工局、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要增加控制扬尘污染的具体要求和责任承诺,所需费用作为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房屋拆除工地必须做到周边设置1.8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临街及人居密集区一侧采用密目网围护,并采取洒水湿法作业;拆除后一个月内不能施工的,场地内裸露泥地应采取覆盖等防止扬尘措施。拆迁人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同时申报扬尘控制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工程概算应包括围挡、密目网围护和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房屋拆除工地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督促拆迁房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拆除工地现场的防尘措施。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地全面达到环保要求。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地,由相应的执法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控制,确保市区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渣土遗撒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市城管局应依法监督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冲洗设施,并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道路遗撒的依法查处力度。

(三)市区道路要加大洒水压尘频次。夏季市区主干道定期洒水。人工清扫的道路鼓励采取湿法作业。要创造条件实行市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要求落实保洁规定的,依法查处。市城管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市区内所有堆放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物,必须采取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由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五)市建设局、市农林局负责在新建道路、空地、广场、街巷、城乡结合部以及交通节点等重要部位进行绿化建设,并建立完善绿化养护责任制。

二、控制燃煤污染

(六)省道、高速公路两侧0.5公里范围内和市区原则上不再新上各种燃煤炉窑(指燃煤锅(窑)炉、茶水炉和大灶)。对确需安装的燃煤炉窑,须经市计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同意,并采取高效除尘与脱硫措施。

(七)市区范围内现有燃煤炉窑要在2006年底前逐步改用燃气、轻质柴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电厂锅炉除外)。市区餐饮服务业以及建筑工地的炉灶,一律使用清洁能源。热网供热范围内所有的燃煤锅炉,必须在供热管网铺设到达六个月内停止使用,全部改用集中供热蒸汽。由市计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监督管理。

(八)全市各地现有各种燃煤炉窑应采用先进的燃烧方式和高效除尘与脱硫措施,做到无冒黑烟现象。由市计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监督管理。

(九)所有在用燃煤炉窑的煤炭含硫量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大气重点污染源燃煤锅炉,应当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由市环保局、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控制工业粉尘、废气污染

(十)全市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环保要求配置布袋收尘、电除尘器等高效控制粉尘污染设施。由市计经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一)工业企业要加大废气治理力度,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废气达标排放,防止工艺废气、恶臭污染环境。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十二)外地转启的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尾气控制标准。市公安局对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上牌手续。

(十三)冒黑烟严重的工程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冒黑烟严重的工程机械禁止在市区内工地使用。建设方和承建方都有义务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进行有效选择和维护保养。市公安局对冒黑烟严重的工程车辆实施督查。市环保局将工程机械的排气纳入施工工地环境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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