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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引导、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启自主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单位:政府办
索引号:FG201001/2009-0005 文件编号:启政发〔2009〕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把市人事局《关于引导、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启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引导、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

在启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启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启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组织管理

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大舆论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毕业生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发挥潜能、贡献才智、实现价值,为毕业生面向社会需求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咨询与培训服务。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毕业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切实加强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

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主要承担大学生创办企业的引进、培养、孵化及日常管理工作。启东市大学生创业基地设在启东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启东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管委会与市人事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项用于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创业型、创新型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必要条件

1.本意见所指的毕业生是指本市生源毕业生或符合落户本市条件且已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2.本意见所称的毕业生在启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在毕业后3年内在本市范围内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

3.毕业生创办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必须是非国家禁止性、限制性行业。

4.毕业生创办企业必须为新创办企业,并由毕业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

三、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1.工商部门应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一站式服务。

2.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参照《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启财行〔2005〕28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年限合计不超过两年,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费用在大学生创业基金中列支。

3.对符合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规定,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3000元的生活津贴补助。

4.大学生创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各种规费等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通过财政渠道全额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凡大学生创办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到市人事局、财政局登记审核,未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认定企业,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责任人)责任。

5.对创业成果突出,吸纳5人以上毕业生就业(须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秀自主创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吸纳1个毕业生就业,奖励1000元),所需资金在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中解决。

6.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在启范围内组织的人才招聘会,并免费在启东人事人才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等。

7.市人才服务中心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市人才服务中心可免费为其办理流动中介手续。

8.市人事、公安部门应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和倾斜。启东人事人才网要开辟毕业生创业专栏,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

四、附则

1.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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