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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9 公开方式:政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5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启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在市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职权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和省、南通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领导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常务工作。
十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长职责是:
(一)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全市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三)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定期提出市政府工作的方向、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政府工作。
(四)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负责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与组织实施。
(五)支持各分管副市长开展工作,协调各分管副市长之间的工作,发挥市政府的整体功能。
(六)考核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并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奖惩。
(七)抓好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十九、副市长职责是:
(一)副市长对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抓好全面工作,组织、协调政府机关的活动,抓好政府机关的建设。分管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受市长的委托开展工作,并积极协同其他副市长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二)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工作内容涉及到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主动进行协商。
(三)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含条管部门,下同)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协助市长抓好分管范围内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并对他们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秘书长职责是: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政府其他组成成员职责是:
(一)政府组成成员和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并经常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认真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努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某一方面的职能,对本部门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领导。各部门和各镇乡都要增强独立处理问题的意识,凡属本身工作范围之内的事,都要积极、主动地努力完成。对一些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区别不同情况,提请综合部门或分管市长协调解决。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镇乡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涉及综合部门的由综合部门负责人牵头;不涉及综合部门的,可由主办单位的政府组成成员牵头,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帮助协调。
(四)在启的各条管部门要服从启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规定。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要从启东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地方实际,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主动与地方各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启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五)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十三、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二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二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各重大事项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决策前要提出两个以上预选方案,每一预选方案中,均须有论证利弊的内容。
二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乡、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各部门、各镇乡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市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及时有效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要求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三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文件。
三十五、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三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文件拟草部门承办。
三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八、市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参与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和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政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市政府实行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工作会议。
五十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直属单位、群众团体、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的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启东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工作;
(三)听取有关部门专项工作的汇报;
(四)研究政府机关的自身建设;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等。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和市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听取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通过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讨论决定各镇乡、各部门请示解决或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的人事任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下旬召开,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如有需要,可增开常务会议。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凡确定为议题的有关材料必须于会议前两天送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及时将材料送达各位市长和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各与会人员会前要认真研读材料。会议期间一般不临时动议。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先征集基层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有的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所有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汇报,无特殊原因不得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汇报。汇报时,要条理清晰,论据充足,不得照本宣科。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议出席对象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常务会议形成决定后,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记录人整理成《启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印发给市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部门、各镇乡。
五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专题办公会议。根据会议需要,请有关部门和镇乡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超出一个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项,由常务副市长召集或由市长指定其中的一位副市长召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跟线秘书整理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市长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办公会议,由跟线秘书整理成《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送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分管秘书长签发,印发给有关部门和镇乡贯彻执行。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要尽量通过电话、传真通知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使基层同志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确需由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部署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五、各镇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
五十六、呈报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市政府主管的,各部门、各镇乡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不要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
五十七、呈报公文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核稿,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审核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签发。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必须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再报送市政府。
五十八、公文审批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面、综合、重大的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所有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事先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颁布;属于市政府已确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批并负责办理,重要的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协商解决,不要随意把矛盾提交市政府。确实协商不了的,也要把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对部门有分歧的意见作出统一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五十九、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秘书、专职核稿人、分管主任核稿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一般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到几个副市长(市长助理)分工的,经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问题(含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专职核稿人、主任或副主任核稿的(涉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稿的),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不签发,机要室不办理登记、印发手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需报请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
六十、压缩文件,严格控制文件等级、发行数量。凡属市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限于关系全市的总体规划、关系全局的政策性措施出台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属一般工作和需要普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六十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照此原则执行。
六十四、除确有需要和涉外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镇乡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参加剪彩、揭幕、庆典等礼仪性活动。确需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和活动,相关部门或镇乡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六十五、上级机关和兄弟地区领导同志来本市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确需由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接待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安排。在接待规格等方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既要热情周到,又要注意节俭,避免耗费领导过多的精力。
六十六、安排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既要注意规格,又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凡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扎口安排。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在本市全局性重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及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或讲话,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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