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1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12月6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启政办发[2021]56号),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池塘养殖场(户)为提高产量,过度集约化养殖,导致尾水污染严重,对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近年来,中央、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审计中,均将以南美白对虾养殖为代表的水产养殖污染作为突出环境问题实施交办。局部地区水产养殖对外环境的影响也引发多次群众信访。实施整治是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回应群众诉求的必然要求。

2021年6月3日,《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发布,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了全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分类、排放限值与要求、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

二、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四、整治目标

(一)2021年8月1日起,全市新、改、扩建池塘养殖项目尾水,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

(二)2022年6月1日起,全市养殖水面2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试点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

(三)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对象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

(四)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南美白对虾养殖反弹。

五、重点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在首轮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池塘养殖情况调查,查清养殖户所在养殖规划区、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情况、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养殖用地性质、相关行政许可情况等基础情况。

(二)落实养殖规划布局要求。禁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有序引导、退出养殖功能。限养区内原则不再新建水产养殖项目;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控制养殖范围、规模、模式,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场(户)规范整治。

(三)完善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无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要完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口设置申请、取水登记备案等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手续。

(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结合本地区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化改造计划,建设尾水净化区或相关配套尾水处理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在按照本方案整治达标前,全市现有池塘养殖尾水应达到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应要求。农业农村局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局、启东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全盐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日常监测。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大政策激励。三是加强服务指导。四是强化督查考核。



《启东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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