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827/2021-0023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启政办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

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和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启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灵活的人才引进方式

1.二、三级医院积极引进学(专)科带头人、紧缺型医疗专家、医疗团队、医学类博士毕业生。对全职引进符合相关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其实际支付年薪超出40万元部分的4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对柔性引进且实际支付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外国专家,按超出30万元部分的3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

2.二、三级医院积极与省内外各大医学院校交流沟通,建立人才输送合作机制,邀请医学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各类高端人才及专家来启考察、落户。对受邀参加我市大中型人才科技活动的专家,另行给予最高每人5000元补助,食宿、交通等费用可由邀请单位负责;对签订人才输送合作协议并为我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专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育体系

3.对列入江苏省杰出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以及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的当年)开展的项目资助额度分别按:享受杰出人才荣誉的每人每年40万元,纳入为培育对象的每人每年30万元;享受重点人才荣誉的每人每年15万元,纳入为培育对象的每人每年10万元。青年人才及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列入南通市卫生杰出人才、卫生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和青年医学重点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可分别享受最高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额度。

5.在职卫技人员新获得医学类硕士以上学位且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博士学位的奖励10万元,硕士学位的奖励3万元。

三、提供优厚的综合待遇保障

6.引进学(专)科带头人(需经主管部门认定,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全职在启东工作),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省级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年薪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市级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年薪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省级及以上的学(专)科带头人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地市级学(专)科带头人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并最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4倍的贷款额度。购房补贴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

7.新引进的从事精神科、传染科岗位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目前从事精神科、传染科岗位未获补助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可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3年内退休或离开岗位的补助到退休或离开岗位时间为止。

8.引进的医学类博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试用期结束后,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兑付,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40万元购房补助,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引进的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兑付。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紧缺型人才的认定参照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引进的非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3年内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需规培的人才,在规培结束后发放;不需规培的人才,在签订协议后发放。

9.乡镇卫生院(除第三人民医院外的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与集团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奖励10万元,一次性支付。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首期付款50%,合同期满后再付50%。3年后参照人才“县管乡用”政策,可参加上级医院的遴选考试。如继续留在基层医院,每月享受1500元生活补贴;取得中级职称后,每月享受2000元生活补贴;取得高级职称后,每月享受3000元生活补贴。除有新文件规定外,该待遇可享受至退休。

10.新引进的医学类人才(不含农村医学委培生)在村卫生室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助。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则不再补助。

11.引进的人才工作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需退还引进人才所有费用。定向培养的学生不纳入引进范畴。新引进的从事精神科、传染科岗位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和协议期满的定向委培人才,符合条件的参照人才“县管乡用”政策,可参加上级医院的遴选考试。如继续留在基层医院,每月享受1500元生活补贴;取得中级职称后,每月享受2000元生活补贴;取得高级职称后,每月享受3000元生活补贴。除有新文件规定外,该待遇可享受至退休。同时符合第6、8条的,待遇不重复享受。

四、构筑完备的人才发展平台

12.二、三级医院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各类学术会议和培训。国家级及以上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继续教育项目,给予举办经费总额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继续教育项目单次组织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由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全额拨付,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部分再由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资助一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组建名医工作室。针对启东市转外就医人数排名前20位的病种及危重病种,积极引进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医学专家及医疗合作团队。与医院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并定期来院坐诊(每周不少于1次),明显提升相关病种县域内就诊率及急危重症救治成功率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资助。医学专家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的,分别按实际劳动报酬的50%、45%、40%、35%资助用人单位;如来自北上广地区的,分别按实际劳动报酬的60%、55%、50%、45%资助用人单位。医疗合作团队须来自于北上广三级甲等医院,一般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职称不低于副主任(中)医师。每引进1个团队,资助用人单位实际劳动报酬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落实重点学(专)科、科研项目资助奖励

14.对国家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资助,以5年为建设周期。获得国家医学重点学科、国家中医重点学科的,给予每个学科350万元奖励,其中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余200万元于合同期次年开始,分4年拨付到位;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的,给予每个专科220万元奖励,其中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余120万元于合同期次年开始,分4年拨付到位。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学(专)科的,在建设合同期内按国家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70%予以资助。列入国家重点共建学(专)科的,在建设合同期内按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50%予以资助。

15.对省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资助,以5年为建设周期。获得省临床医学中心、省医学重点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团队、省临床重点专科,分别资助每个学(专)科210万元、160万元、110万元、85万元,其中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5万元,其余160万元、120万元、80万元、60万元于合同期次年开始,分4年拨付到位。省中医和省妇幼学(专)科按照同序列70%予以资助。列入省级重点建设学(专)科的,在建设合同期内按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50%予以资助。列入省级重点共建学(专)科的,在建设合同期内按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30%予以资助。

16.对南通市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资助,以5年为建设周期。南通市级重点学(专)科(含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并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合同期内每年分别给予资助8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建设项目按照以上相应项目金额的80%资助。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学科建设的水平和实际成效以及年度评估结果酌情给予适当奖励性资助。

17.对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以5年为建设周期。已纳入临床医学中心和重点学科配套建设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资助。建设周期内,实验室每年资助额度: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资助额度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院士工作站每年资助额度:启动经费10万元,每联合培养1名博士或博士后资助10万元;每申报1项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并获得立项,分别按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数额的40%、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年资助额度:启动经费10万元,新招1名进站博士后资助10万元。名医工作室每年资助额度:工作室领衔人为省级一级专业委员会主委的资助10万元、副主委资助5万元。

18.人才科技项目资助以项目合同期为资助周期。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市级项目立项,分别按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数额的40%、20%、1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专项用于课题研究。

资助项目重点资助省级及以上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项目,侧重于目前卫生事业亟需解决的难题和重点问题,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19.科技成果奖励。科技进步奖,当年获国家级政府奖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政府奖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学会奖最高奖励50万元,省级学会奖最高奖励25万元。其他等次奖项按50%奖励;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当年获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南通市卫生健康委新技术引进奖和优秀中医药项目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国家、省部级其他医疗卫生奖项,根据影响力酌情给予奖励,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

20.发明专利技术。对专利技术的奖励按《关于印发启东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启市管〔2019〕95号)文件执行。

21.科技论文。医护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在1.0至5.0(不含5.0)的每篇补助5000元,影响因子5.0以上(含5.0)每提高1个因子补助2000元;全市各级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级核心期刊论著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3000元,中华级核心期刊其他栏目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2000元;对同一篇论文实行就高补助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2.人才奖励和项目资助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予以兑现,其中涉及重要人才、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由市人才办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审核。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类型(项目)奖励资助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3.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本意见自行制定相应奖励分配办法。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对项目(课题、学科、团队)贡献程度给予分配,其中项目(课题、学科、团队)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超过总额的30%(个人一次性奖励除外)。

24.受奖励资助人才在奖励资助期间,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辞职调离的,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并要求其退回所有资助奖励金额。

本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前引进的人才及各类奖励资助参照《关于印发〈启东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及重点人才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启政办发〔2018〕49号)或《关于印发〈启东市医学重点学科及重点人才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启医改办〔2014〕6号)执行。


相关解读: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zcjd/content/388a0306-f26d-414e-800d-c43dd22b9b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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